普法案例一:自助游

2019/09/30 21:59:53 查看1149次 来源:陈艳律师

  普法案例一:自助游

  【开篇】据x程旅游报告预测,预计今年十一假期国内旅游人次接近8亿。根据目前火热的自助游,今天推出“自助游”篇。

  【提问】乘车人口头或书面放弃对司机的索赔,能否免责?(答案在文章末端)

  【案例】2017年10月张某等七人结伴自驾出游,其中李某与王某具有驾驶资格,自愿担任司机交替驾驶车辆,其余五人给李某、王某两位司机每人500元劳务费。出游的所有花费七人均摊。14日,王某驾驶机动车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车辆驶入东侧路外,致张某受伤,车辆及路旁树木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核定载客数:5人,实载客数:7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此次事故经内蒙古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等六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县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侧髋关节脱位、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股骨头撕脱性骨折、右侧髋关节脱位、右侧髋臼骨折、右侧股骨头骨折、第2、4腰椎椎体骨折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交通事故后遗留右下肢重要神经损伤致左下肢肌力下降构成十级伤残,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驾驶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出游的性质分析,张某、王某等七人结伴自助游,均出自自愿,且费用均摊,系为共同的目的临时组成的团体,该临时团体具有共同利益,亦应共担风险,其中任何一方因为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从公平角度出发,其他几方受益人均应适当予以分担;从王某和李某此次出游驾车行为的性质分析,此次出游系从北京出发至内蒙古自治区,租车预订4天,按照聘请驾驶人员的薪酬标准来看,张某与其余四人给王某和李某两人每人500元的劳务费不足以偿付他们付出的劳务,据此分析,王某和李某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自愿的情谊行为,即非帮工关系亦非雇佣关系,故被告基于情谊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酌定其他受益人分担一定的责任;从超载的事故成因上分析,事故车辆(×××)行驶证上核载人数系5人,七人共同租车自驾游,对于超载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应有所认识,且超载亦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除驾驶员王某外,其他几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王某作为驾驶人员应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尽管七人一同结伴出游,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亦不能降低其作为司机对安全驾驶注意义务的要求,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疲劳驾驶所致,故王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综上,酌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目前法律对于自助游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中参与自助游的人大多是年轻人居多,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如果处理不好因自助游带来的纠纷,很有可能由朋友变成“仇人”,所以在参与自助游之前,制作攻略,做好各种预防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法律角度来看:

  首先,自助游参与者应当在行程开始前,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风险和成本承担问题,以避免事发后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

  其次,买一份或几份出行意外险,防范损失出现无力承担的情况出现。

  再次,为出行车辆购买大额度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和座位险,以避免事故若导致车上或车外人员伤害而可能由司机承担的责任。

  最后,了解出行地的风俗人情也是很有必要的,不要盲目前往未经开发的地点,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也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问答】乘车人口头或书面在协议中放弃索赔,司机能否免责?

  乘车人乘车前口头或者书面放弃索赔的约定,应视为搭乘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据此免除或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但口头声明面临举证难题。协议约定内容很关键,不是写什么都有效的,关键时刻有律师协助起草协议也是又很有必要的。总之,事故的发生有多种情形,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是有了放弃索赔约定,就一定会免责。

  【结语】综上,为了更好的愉快自助游,事先的各种风险防范远远比事后的协商处理更有重要意义。

  预祝各位自助游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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