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法院一审审理终结需要多长时间?

2019/10/02 19:44:42 查看1321次 来源:艾阳阳律师

  家属往往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才知道家人或者朋友涉嫌刑事犯罪,那么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刑事案件大概多久能处理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最长37天,

  公安30天内初步调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还是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7天内审查逮捕,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五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二个月,特殊情况,报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再延长二个月,再延长二个月,最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无明确时间限制。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若检察院退侦,公安机关有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退侦最多两次。

  因此检察院阶段最长时间:

  一个月+十五日+一个月(补充侦查)+一个月+十五日+一个月(补充侦查)+一个月+十五日

  若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的时间:十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普通程序 法院审理时间 二个月+一个月+三个月

  简易程序 法院审理时间 二十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 法院审理时间 十日延长至十五日

  上述期间开始的时、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例如刑事拘留的次日为刑事拘留的第一日。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综上可知,刑事案件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两年,具体需要多长时间要根据案情由办案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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