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

2020/04/06 07:13:11 查看1818次 来源:艾阳阳律师

  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只是近些年很多涉案人员不理解为什么以前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P2P公司出问题,一般不会牵连到基层员工,严重一点的时候就是被传唤过去制作笔录后直接取保候审,现在自己只是公司的基层业务员为什么也要因公司“非吸”的行为被刑事拘留成为阶下囚?对此问题很多基层业务员及其亲属都无法理解和接受。

  要想搞清楚为什么P2P公司行为,普通员工只是拿工资奖金也要被刑事拘留、也要判刑这点,我们首先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罪名?近几年那么多P2P理财投资公司,个个到处打广告,还有一些主流媒体也有宣传,很长一段时间都相安无事,怎么突然一夜之间纷纷“暴雷”出事?那又怎么才会触犯这个罪名呢?首先,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及相关理财产品未经批准备案,仅有营业执照等证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虽然大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但是毕竟具体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的是普通员工(业务人员),在刑法意义上类似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但是又不能算。其中有部分喊冤的嫌疑人(被告)可能最主要是认为自身并不知道这个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此法律条文的措辞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主要目的是为了处罚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也就可以从一个方面解释很多嫌疑人或者被告本人和家属不理解:“为什么我们又没拿到钱还被抓了?”的疑问。因为如果嫌疑人或者被告实际占有了相关款项,那就不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评价的行为了。可能会涉嫌另一个有关非法集资类的罪名,但是更加严厉——《集资诈骗罪》。该《集资诈骗罪》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是还保留有死刑的,目前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十年。这也看出来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处罚是完全不一样的。

  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基层业务员对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到了作用,至少也是起到帮助作用。毕竟签合同,拉业务是单位最主要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对造成投资人的损失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并且“不知情”等理由在此类案件中不能作为免责的因素。这一点,最高检公诉厅的会议纪要中已经有过明确(效力类似于司法解释),这里就不过多赘述。

  此文章中我们不过多讲犯罪构成,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最后我们在这里简单讨论下普通业务员工如何处罚的原则。首先,定罪量刑最主要看的是涉案金额,再准确点讲就是每个业务员工的业绩量。虽然业务人员业绩有高有低,低的几百万,高的上千万,但是判罚中会看到,最终不会严格按照法定对应的金额来处罚,原因就在于对于这些普通业务人员、业务组长在犯罪中起到的地位方面的定性是区别于老板、股东等主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的成员的,也就是会出现,可能同样的金额,最终判决却是不一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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