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2019/10/15 20:14:07 查看1135次 来源:魏全记律师

  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禁闭、捆绑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主体可能是任何人,客体是他人自由。非法拘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非法拘禁情况十分普遍。非法拘禁行为常因债务纠纷,感情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引起,在犯罪主体看来认为短暂拘禁不会构成犯罪,容易构成认识上的误解,造成案件的多发,以至于犯罪后都不知道为什么会被追究责任。

  一、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普通公民即可构成,另外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也构成非法拘禁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的机关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四)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导致他人自由受限。

  二、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犯罪目的、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故意殴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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