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款,P2P平台方怎样维权?

2019/10/17 17:26:05 查看1085次 来源:曲衍桥律师

  【案情简介】

  点融网是一个借贷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平台,负责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桥并因此收取居间费用。2016年12月,刘某通过点融网平台向A某、B某进行借款并达成《借款协议》,借款本金为400,000元;期限为1年;日利率为0.02%;还款方式为按日等本等息;刘某同意在借款成功时向平台方支付居间服务费5,200元及借款人履约互保准备金800元,若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四天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按照本协议约定清偿全部未偿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日罚息利率为千分之一;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出借人权益,出借人均同意在其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自动转让给居间服务方,由居间服务方统一向责任方追索。

  《借款协议》签订后,黄某、李某、某海公司为借款人刘某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借款合同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12月12日,出借人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点融网向刘某给付了借款本金394,000元,后刘某共还款6,498.90元,几位出借人多次催款未果。2017年5月3日,点融网平台公司委托律师向刘某及几位担保人分别寄送了《律师函》,通知上述刘某及担保人等根据《借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本息提前到期。但上述刘某等均未履行义务,后点融网平台公司将刘某及几位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1、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点融网平台公司借款本金395,101.10元、利息10,531.26元、逾期罚息8,598.80元

  2、黄某、李某、海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所确定的刘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

  【律师解读】

  平台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若遇到借款人不还款情形,若平台有出借人授权,则平台可通过起诉借款人的方式解决。结合本案,出借人通过合同赋予P2P平台公司追索权。全体出借人与刘某通过点融网平台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已依约向刘某履行了放款义务,刘某收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罚息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黄某、李某、海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述担保人在刘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刘某追偿。

  即使P2P平台垮掉后存在老赖趁机不还款的情形,也有办法。2018年8月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为打击P2P平台借款人恶意废债行为,要求各平台,上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目前已知钱盆网、米族金融等平台,已经通过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的方式,把恶意拖欠的借款人,直接纳入央行征信。在P2P整改进程中,老赖将无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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