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以及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开

2019/11/11 09:55:21 查看1324次 来源:杨小珍律师

  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是实务中的一种通俗说法,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导致赔偿劳动者损失的例子很多,或写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劳动争议也有。今天为大家分享关于“离职证明“那些事儿。

  01

  用人单位可否不开离职证明?

  不能!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02

  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即离职证明),需要承担:

  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赔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的开具不以是否交接工作为准,因为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开具的!当然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没有交工作,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暂不发放经济赔偿金,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交接工作对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等。

  03

  离职证明可否写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

  不能!否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而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就是说离职原因不利于劳动再就业是不能记录在内,除非劳动者有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杨小珍律师建议

  HR要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HR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建议同时帮助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要一式两份(可同一张A4纸),盖骑缝章,而且劳动者要在用人单位留存的一份上签字,一表示劳动者已经领取,二为防止离职证明造假,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不可随意开具不真实的离职证明

  (1) 随便开具劳动者在职时间有风险!有的劳动者为了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求HR将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写长一些,用人单位善意帮了劳动者,但有劳动者却拿着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去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要求其他赔偿等。

  (2) 随便开具辞退的离职证明有风险!有些劳动者本是正常辞职,却因为想领取失业保险,求着HR帮自己开具一份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离职证明。如果HR帮着开了这样的离职证明,先不说协助劳动者骗取社保,如果劳动者拿着这份证明去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赔偿或补偿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具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证据,则面临法律风险。

  离职证明建议不要写劳动者的辞职原因,特别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离职原因更不要写!

  很多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都有写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一般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因自身原因),或者劳动者被动辞职,劳动者要求要求写明辞职原因以领取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如果劳动者是被动辞职,劳动者没有主动要求写明辞职原因,用人单位将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辞职原因写明,不利于劳者再就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能会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HR通知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规避用人单位因使用与其他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R实际操作时,普通岗位如果劳动者的确无法提供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因很多用人单位员工离职时未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可让劳动者手写一份与其他任何单位无劳动关系的声明,但职员或重要岗位则一定要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同时重要岗位HR还需要作背景调查,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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