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后要赔偿面试者实际损失? 招聘入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二)

2019/11/11 09:57:54 查看1047次 来源:杨小珍律师

  在招聘实务中,很多企业经过层层筛选之后,会向决定录用的面试者发出一份录用通知(邮件或电话通知)。然而有些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因种种原因反悔,殊不知企业的任性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7日,张三到A公司面试销售部经理,面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向张三发出了录用通知,要求张三于2017年11月1日到公司报到,张三收到录用通知后回复A公司会准时前去报到,并向在职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2017年10月10日,A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张三,老板找到了更合适的销售部经理,让张三不用到公司报到了,张三告知A公司人力资源部自己提出辞职公司已经批准了,不可能再留在公司,如果不去A公司报到自己就得重新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人员说自己也没有办法,老板已经找到了更合适的人选,并对张三表示歉意后,就再也不理会张三了。

  张三离职后被迫重新找工作,2018年3月5日才到新单位上班,张三对A公司的作法极度反感,因为A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3个多月没有上班,他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3三个月的工资损失3万多元。

  法院观点:A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三的实际损失。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A公司赔偿了张三2万多元。

  01

  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面试者接受录用通知并不等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约束。

  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面试者接受录用通知后,用人单位又因故单方撤销,因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面试者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解决,如果因此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而又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2

  用人单位单方撤销录用通知的后果是什么?

  录用通知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定义,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面试者已经回复用人单位愿意前去报到,则其已接受该要约,如果该用人单位反悔,以应聘者不符合招聘要求,岗位已取消或已录用了新人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向面试者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切不可任性随意撤销录用通知!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招聘条件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必须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切不可随意因故撤销录用通知,任性单方撤销录用通知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到了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并不是万无一失!收到录用通知回复用人单位去报到前,一定要慎重对待,多方打听和了解该用人单位,慎重决定是否向现有单位提出辞职和回复该用人单位自己是否前去报到。如果自己已提出辞职,而该用人单位却因故反悔,一定要保存好录用通知的相关证据,积极与新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而又因该用人单位的过失对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考虑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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