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的含义

2019/11/17 21:30:23 查看1516次 来源:郭海洋律师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如何理解“国家规定”的含义,就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很关键的一点。那么究竟什么是“国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否也属于“国家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那么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否也属于“国家规定”呢?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8日,法发【2011】155号)的精神,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完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也应视为”国家规定“。对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根据上述通知精神,不能视为“国家规定”。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郭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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