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继承

2017/01/19 15:07:27 查看2159次 来源:任泳敏律师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继承

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矛盾日益增加。农村土地承包征收矛盾情况复杂,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适应法律进行解决。以下案情,是任泳敏律师近期代理的一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任泳敏律师在接受被告方委托后,通过认真分析、调查取证。提出了明确的代理意见,法院支持了任泳敏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周某一家五兄弟,老周排行第五。母亲早年病逝,四位兄长均已结婚分家,单独立户。父亲和老周共同生活。1980年承包土地时,父亲的承包土地和小周的承包土地划分在一起,户主为老周。1981年老周父亲去世。2010年,因修建沪昆铁路征收原老周父亲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共计82394.49元。四位兄长认为:该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属于父亲留下的遗产,由五兄弟平均分配,要求老周将其中65915.60征收补偿款分给其他四位兄长。老周不同意,于是四位兄长将老周起诉到法院。老周接到法院传票后,找到本人,要求本人为其代理应诉。

律师工作:

本人接受委托后,对于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进行调查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明被告为争议承包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人。2、户口簿复印件及农村户口登记,证明争议承包土地属于老周及妻子、女儿。3、老周父亲的死亡证明,证明老周父亲已于1981年去世,其已不是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不是承包权的主体。4、从镇财政所调取的承包土地及农业税登记,证明四原告在争议土地征收前已经发家立户,并且各自分得承包土地,各自缴纳土地税收。庭审中,本人发表了以下意见:1、被告一家为争议承包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取得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于法有据;2、原告“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父亲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82394.49元由原告、被告共同平均分享,原告应该享有65915.6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属于对于被征收土地后的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3、原、被告兄弟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分家,单独立户。四原告均已经另外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承包土地。本人作为被告老周的代理人要求法庭驳回四位兄长的关于“判令原告和被告父亲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82394.49元由原告、被告共同平均分享,原告应该享有65915.60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一个月后,法庭作出判决,驳回老周的四位兄长的诉讼请求。四位兄长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城镇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矛盾日益增加。按照《物权法》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拥益物权消灭的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消灭及消灭后的补偿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对于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应该转为同户的其他成员享有,而不是发生继承。该承包土地被征收时,五兄弟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其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为老周一家人,依法其争议土地被征收取得的补偿款应该由老周一家人享有。当然,农村土地承包征收款的补偿矛盾情况复杂,本案只是一个个案。对于每个案件,无法千篇一律套用相同案例。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适应法律进行解决。

任泳敏于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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