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科技项目投资并购中,知识产权的相关风险尽调

2019/12/06 15:29:48 查看1195次 来源:蒋丽律师

  1、侵权风险

  侵权风险的调查是指就标的产品或技术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并可能受到禁令或损害赔偿要求进行调查。如果目标事业的关键技术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会被要求停止制造和销售,将来也可能发生损害赔偿,这可能会阻碍事业发展并造成巨额债务。

  由于很难在短期内对拟收购目标的技术的侵权风险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所以应根据对业务的影响程度来判断调查的详细程度。

  另外,关于第三方侵犯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同样由于实际上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全面评估确认,因此可以仅围绕可能有现实的侵权风险的重要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

  2、职务发明的对价支付风险

  关于职务发明的对价(注:相当于中国的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需要关注日后是否会被要求支付意想不到的高额对价的风险。2004年日本《特许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该修改中新增加了如下规定:涉及职务发明的“相当的对价”交由当事人(雇主与雇员)间自主约定,并要求制定公司规则等的过程及内容具有合理性。因而,该修改生效之后,日本各公司均纷纷建立并运用起了适当的职务发明的相关制度,在确保了支付对价的合理性的前提下,发生职务发明的预料外的对价支付义务的风险有所降低。但在法修改前产生的职务发明因为适用旧法,所以如果职务发明产生了大额销售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收益,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因此,需要确认目标公司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规则,包括新版和旧版。

  3、与许可协议有关的风险

  还要关注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一揽子交叉许可协议、共同研究开发协议等合同。此类协议中,以支配权变动、权利转移为由解除合同的条款并不少见。需要确认诸如此类的内容是否对目标公司不利、是否存在违约或争议、以及并购行为对这些合同会产生什么影响等。另外,日本公司之间通常签订有交叉许可协议,对于此类协议尤其应该注意确认是否存在因并购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

  4、共同权利人风险

  因为共有权利的转让需要得到全体权利人的同意,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需要事先向共有人确认。共有人可以包括相关企业、竞争对手、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等。需要注意的是,共有人原则上有各自实施的权利,但是许可第三方实施时,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5、谈判破裂时对商业秘密的处理

  在并购交易中,有时因在条件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或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可能会导致谈判以失败告终。此时面临的问题是应该如何处理通过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所获得的目标公司的秘密信息。正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所以既不能归还又不能销毁,日后还可能成为纷争的起因。作为买方,如果谈判以失败告终,为了不会对己方日后的商业行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应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保密对象的秘密信息的定义、范围(例如,约定仅限于明确标有“秘密”的信息)及其管理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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