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申请

2019/12/20 16:13:47 查看1557次 来源:雷丁一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雷丁一,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x准予取保候审

  申请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已被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本案现处于侦查阶段,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人,现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根据相关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具体申请理由如下:

  1、被告人xx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本案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首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x向其朋友赵颖代为买购的毒品为开心粉,总重量为4.2克左右。开心粉,学名为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末,又简称为MDMA粉末。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x所转让的MDMA粉末,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犯罪情节轻微;

  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常年在国外工作生活,对国内对于毒品管理的情况了解尚少,对于毒品的认识缺乏基本的常识,并且平时其本身也是一守法的公民,其之所以愿意代为购买并转让毒品完全是基于对朋友对“帮助”,法律意识淡泊,才犯下错误。其并不是以贩卖毒品为生的“毒贩子”,且在这次帮忙过程中也并未从中获取多少利润,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2、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65条之规定,申请人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xxxxx公安分局

  申请人: 雷丁一律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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