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人眼中的“好人”和“坏人”

2020/01/21 20:14:34 查看4568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好人是发现你的优势并放大,扶持你成长;坏人是发现你的劣势并利用,促进Ta自己发展;不好不坏的人是发现你的优势,避免你的劣势,你也成长,Ta也发展。

  思想家们说什么人性本善,人性本恶,其实人性本来无善恶。没有那么多好人,也没有那么多坏人,多的是不好不坏的人。

  一般来说一个不好不坏的人之所以惹人厌恶,经常是因为Ta想装好人;另一种可能是Ta太不屑于装好人,在装好人的人面前,就被对比成了坏人。

  所以,做人就是很难。

  不好不坏的人,在现在这个环境里,受到的磋磨是双重的,既不能坏得彻底,也不能好得无私,不得不小心翼翼,因为动辄得咎。正如上层和下层都有一以贯之的生存之道,而人数最多的社会中层,反而如夹心饼干一样容易窒息。

  要解决乱七八糟的误解,关键不是找出谁好谁坏,到最后机会发现谁好谁坏并不重要,重要的往往是事情本身。也就是大家都应当尽量抛却对“人”的主观认识,仅仅看事情的发展。

  当一个伤害过你的人不再出现在你的周围,Ta做的事情,产生的影响,可能还在。可见事可比人更长久。古往今来那么多优秀文人都已身死,然并未“道消”。他们都是不好不坏的人,但作品却“有好有坏”,而且更加一目了然。

  在检察院、法院和律所的经历让我接触过不少案件。刑案也好,民案也好,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不好不坏的人。包括很多人以为的“很坏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用道德上的“坏”来形容,他们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遵守“规范”,而不在于“道德败坏”。

  甚至于,很多人痛骂这些人的时候,心里又有点想成为这些人,比如成为贪腐的高官。羡慕他们的人难道很“好”?如果不“好”又如何能够指责“坏”?

  所以用人的“好坏”来评判一个案件的应然走向是幼稚的,据以评判律师的“好坏”更是毫无逻辑。

  道德评价和规范评价是应当分开的,很多人对刑案当事人厌恶,是因为不自觉地动用了道德评价;但一般而言,法律人的评价体系和吃瓜群众是隔离的,只做规范评价。

  白天难懂夜的黑。

  自然也有例外。但即便如此,法律人做道德评价的时候,不能动用规范上的身份,也即不能用法律人的身份去进行单纯的道德评价。当专业人士当久了,当吃瓜群众是要备注的。

  但律师用普通吃瓜群众的身份用来做道德评价,用多了,别人容易忘记此人还会规范评价,忘记Ta还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很多法律人(尤其是律师)因此不敢做吃瓜群众,赢得了名声,也失去了普通吃瓜群众的快乐。

  所以不得不再感叹一次,做人真的难。

  如此还不如直接一点允许每个人都将别人的社会身份和自然身份剥离开,互相看开一点,这样互相不要求对方和自然身份剥离,可能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美德。

  再说当事人。是的,有时候律师是不喜欢当事人的,当事人也不喜欢律师。因为律师见到当事人,经常是“麻烦找上门”;而当事人见到律师,基本都是因为Ta遭遇了麻烦。

  但请注意,实际上当事人没有真的不喜欢律师,律师也没有不喜欢当事人,大家不喜欢的都只是“麻烦”本身。律师是要帮忙解决“麻烦”的人,律师和当事人都不是“麻烦”本身。

  所以,律师和当事人千万不要互相伤害。毕竟,和自己有利益冲突的不是对方。如果律师和当事人非要互相怀疑、互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我只能说,这是没有冲突也要制造冲突的表现,显得非常“巨婴”。

  但当事人和律师是否确有冲突?

  至少看起来有时像是有那么一回事。现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医患关系那么紧张,但实际上还是可能存在不融洽的地方。

  比如,有些当事人会和律师说谎。A(律师)和B(商人)是相识多年的朋友,B请A打官司,隐瞒了诸多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法官一看便知B提供的证据有问题,B方败诉。

  这就是律师可能会遇到的尴尬。律师从业期间几乎一定会碰到两个尴尬场面:一是谈不利案件证据的时候,“我把你当朋友,你却把我当律师”。二是谈律师费的时候,“我把你当当事人,你却把我当朋友”。

  请记住,当涉及到案件的时候,律师就只是律师。只是,一定要找自己信任的律师,因此,这位律师也可能是你的朋友,而已。

  因为“利益”,很多事情本不出奇。很多时候一个人之所以不喜欢另一个人,不过是因为Ta的利益和自己的不同,而Ta选择了Ta自己的利益。但趋利避害本就是人的天性,又有什么奇怪?

  当事人对律师说谎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虽然这种努力无效),而律师也要反过来想想,为什么当事人会对自己说谎?这种自我保护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只有当事人确切地感受到律师会竭尽全力维护Ta利益的时候,Ta才会真正信任律师,吐槽确实无用。

  而假如当事人选择隐藏不利事实,实际上Ta选择了“把快乐留给你,悲伤留给自己”。如果律师正常地收了律师费的话,或许得感谢这位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克扣律师费,却实际地承担了败诉风险,还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

  这些都基于一个前提:如当事人对律师说谎而导致案件败诉,律师是不会、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道德评价还是规范评价,当事人都只是在自己走向不利的漩涡。

  但我希望当事人不要把不利证据留给自己。如果不信任这位律师,可以去找其他律师,但不要对律师说谎,谎言伤人,伤的更多是自己,不是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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