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01/26 11:52:35 查看4454次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是可以适用不代表必须适用。同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包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认罪认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但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实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实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实身份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接受量刑建议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的。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而应当根据自首、坦白情节的具体情况,结合"认罚"情节,综合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对具有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罪刑仍然不相适应的,可以减轻处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 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 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后,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基准刑从宽调节的限度和幅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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