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退赃退赔

2021/12/24 15:39:29 查看1356次

所谓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赃的前提是有存在且可退。退赃和退出违法所得二者并不能划等号,违法所得是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合法理由,也就是一切不当得利,所涉及的范围大于“赃”。

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赔的关键已灭失或客观原因不可退,导致无法返还时针对该的赔偿。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赔偿。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故其本质不是一种处罚,不应该被视为财产刑。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而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有关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规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赔判决,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执行的通常规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依此类案件性质确属特殊情形的除外。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关机关协助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第三人对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认为刑事判决错误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刑事判决无关的,执行法院应当视其异议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刑事判决未明确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经依法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特定赃款赃物的依据。如果其他人员涉嫌与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决,被害人请求对该犯罪嫌疑人追加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取得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后再行申请执行。在共同犯罪中当各被告人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部退赃退赔。共犯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后,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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