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外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2020/02/07 19:56:02 查看8005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裁判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情简介

  夏某1系城镇户口,其与黄某1均是某某学校的学生。某年某月某日晚某时某分许,夏某1与同学耿某某在教室后阳台下象棋时,黄某1和同学杨某锐、李某晨在旁边看,后黄某1拉杨某锐的手打下夏某1的头,在夏某1制止后,黄某1仍旧拉杨某锐的手去打夏某1,遂二人发生抓打。在场的生活老师江某英对此进行了制止。后江某英老师安排学生李某晨送夏某1到校医务室去检查,医务室的人员给夏某1的脚擦了药水。某年某月某日,夏某1因膝盖疼,被送到某某医院检查,夏某1的伤经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内侧髁骨间嵴撕脱性骨折;2、右股骨远端骨骺外侧缘损伤,髌上囊少量积液;3、右膝关节腔后方骨样密度影,考虑髁间棘骨折、关节鼠形成,后交叉韧带胫骨附着处撕脱骨折。某年某月7日,夏某1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检查,诊断为:1、右股骨远端挫伤;2、右股骨髌间后棘骨折;3、右膝关多发损伤。建议:1、右膝关节可调支具固定保护膝关节;2、3周后开始康复锻炼及负重走路;3、1月后复查,不适随诊。某年某月8日,夏某1又到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检查,经诊断夏某1的伤为:右膝关节胫骨平台骨骺缘局限性骨折,骨折碎片移位、游离可能,请结合临床。期间,夏某1为检查、治疗伤情用去医疗费用Q元,为了购买膝关节矫形器用去W元。夏某1受伤后,黄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2、吕某为其垫付了各项赔偿费用共计R元。某年12月6日,夏某1的伤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某某(某)临鉴字第某某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夏某1此次损伤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2、夏某1的后续治疗费需E元。双方当事人各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某年某月某日,夏某1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黄某1与黄某2、吕某及某某学校、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赔偿夏某1各项费用T元((1)医疗费Q元、(2)残疾辅助器具费W元、(3)伤残赔偿金Y元、(4)后续治疗费E元、(5)鉴定费U元、(6)交通费、食宿费I元);2、诉讼费由黄某1与黄某2、吕某及某某学校、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承担。

  裁判观点

  归纳上黄某1、某某学校、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夏某1标黄某1志黄某2达吕某二琼及某某学校各自承担本案10%、某%、4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法恰当。2、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审夏某1标黄某1志黄某2达吕某二琼及某某学校各自承担本案10%、某%、4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法恰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审法院调取的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南城派出所夏某1标坤、李某晨、陈官芝、江某英、杨某锐的“笔录”相互印证,证明某年某月1日晚某时某分许下晚自习夏某1标坤与耿某某在教室后阳台下象黄某1和杨某锐、李某晨在旁观黄某1拉杨某锐的手打了夏某1标坤的头夏某1标坤制止黄某1仍拉杨某锐的手又打了夏某1标坤的黄某1志夏某1标坤二人遂相互抓打。抓打过程黄某1用脚夏某1标坤的脚。江某英老师制止了双方纠纷并安排李麒夏某1标坤到校医务室检查,校医务室人夏某1标坤的脚擦了药的事实存在,夏某1标坤某年某月3日因膝盖疼痛经某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内侧髁骨间嵴撕脱性骨折等伤情的实际,可黄某1夏某1标坤相互抓打中用夏某1标坤腿部夏某1标坤案涉伤情的可能性大黄某1未提供相应证据夏某1标坤案涉伤情确系陈旧性骨折伤。由黄某1具有引发抓打纠纷并夏某1标坤的主要过错黄某1的监黄某2达吕某二琼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监护责黄某1的监黄某2达吕某二琼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夏某1标坤具有面对纠纷时未冷静处理并及时报告老师而黄某1相互抓打致其受伤的次要过夏某1标坤应自行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某某学校虽然其老师及时制止了双方抓打纠纷,但某某学校具夏某1标坤所受伤害未充分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夏某1标坤伤情未及时诊治而加重的次要过错,某某学校应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

  某某学校为在校学生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安康保险等,夏某1标坤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系侵权赔偿性质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判判决保险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黄某1未提供足以反驳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相关鉴定结论,其二审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改判。黄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某某学校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某某人民法院(某)云06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黄某1的监黄某2达吕某二琼赔偿被上夏某1标坤的医疗费Q元、残疾辅助器具费W元、伤残赔偿金O元、后续治疗费E元、鉴定费U元、交通及食宿费I元共计P元的70%,即A元,扣除上黄某1的监黄某2达吕某二琼已支付给被上夏某1标坤的赔偿费用R元后,上黄某1的监黄某2吕某琼还应赔偿被上夏某1S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三、由上诉人某某学校赔偿被上夏某1标坤的医疗费Q元、残疾辅助器具费W元、残疾赔偿金O元、后续治疗费E元、鉴定费U元、交通及食宿费I元共计P元的10%,即D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四、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夏某1标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云06民终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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