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怎么分?

2020/02/10 23:56:12 查看921703次 来源:杨秋娅律师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怎么分?

  答案是,很复杂,看情况。

  农村里的宅基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户一地,分配给本村的村民用于建设自有住房的土地,村民对该种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只能本村的村民享有,禁止流转。

  在外面广大农村,宅基地是十分常见的,妇女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宅基地本身性质的复杂性,几乎无法分割,无法维权。

  宅基地的性质为什么复杂呢?

  因为第一需要具备村民资格、第二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第三不可以买卖、第四一般只分配到男性名下、第五需要集体同意、第六需要行政审批。

  所以,离婚的女性想要分割农村的宅基地,面临的问题就很多,比如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是本村村名了,怎么办?户口没有迁出去,想要住在本村,但是本村只分配给男性,怎么办?

  宅基地在咱们国家的物权里是一种特别的物权形态,所有人对它的状态是,土地只有使用权,上面建设的房屋是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而正是这种物权,导致了宅基地分割的复杂性。

  截止目前,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在离婚的时候该怎么分做出规定,而《物权法》中也仅规定了四条,对宅基地做出规定的大多数是地方机关的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甚至村规民约。

  复杂就复杂在这里,咱们国家,对夫妻离婚时宅基地该怎么分没有规定,法官对此类案件无法可依,那么现实情况中判决就会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而且判决结果难以预测。

  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就会出现,不知道该依据宅基地的法律或相关法规来判决,还是依据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来判决。

  并且,宅基地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婚姻法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冲突的。

  关于咱们国家的宅基地流转是这么规定的,不允许卖给本村以外的人,不允许流转到外村,转让不是自由的,被限制在了本村。并且,如果丧失了本村的村民资格,那么就不再拥有现有的宅基地名额。

  但是在婚姻法中,财产的分割并没有流转和资格的限制,一般来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按照均等的原则来分割,由双方先协商,不能协商的竞价处理,不能竞价的就拍卖。不会涉及到不能买卖给村民以外的人,也不涉及有没有资格的问题。

  如果说,农村宅基地土地的问题已经很复杂,那么如果再有在土地上加盖房屋、扩建、装修等行为,更甚者,涉及到了和父母共有的宅基地,自己的妻子是否有一份?是不是要先分家析产?等,这样一来,宅基地的房屋分割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涉及到的问题就有,加盖房屋的出资?扩建的出资?装修的出资?宅基地登记在另一半名下还是另一半父母的名下?能否有证据证明等这些问题。

  即使,土地和房屋的问题可以确认,那么另外一个问题又成为了夫妻分割上的障碍。就是,宅基地普遍没有证的问题。在广大农村,一般宅基地都是没有证的,制度落后,执行能力差,并且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也不会去办证,有很多农村老人的房子,住了大半辈子,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在没有证的基础上,想叫法官分割,那么简直就是难上加难。

  更更复杂的是,有的村民在农村承包经营地上建盖了房屋,但是并不知道房屋的性质,而认为那个是“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

  更更更复杂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适用物权法中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和地是一体的还是不是一体的?如果是一体的,法官如果判决归属,那是否违背宅基地是“使用权”的原则?如果不是一体的,土地和房屋分开分割,那么是否又违背“房地一体的原则”?

  那么,如何在两个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分割宅基地?

  这对法官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

  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1、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2、利用原宅基地建设的房屋;3、因买卖而购入的房屋;4、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5、因赠与而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6、因分家析产而取得的房屋。

  而这些房屋,还要区分婚前、婚后取得,还要区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不仅如此,还要看具体出资,双方做出的贡献大小来分割。

  因此,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分割十分十分复杂。

  这个问题,目前是咱们国家的一个漏洞,也是一个还未修补好的法律冲突,那么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只能避而不谈,不予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几乎87%的法官都因为此类问题太为复杂而不予处理。那么这样不予处理的后果就是,很多很多的农村妇女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离了婚以后生活凄惨。一个农村妇女在娘家时,因为娘家的宅基地名额,可以享受一套房屋的居住权,嫁给另外一个村的男性以后,就丧失了娘家的宅基地名额,如果一旦离婚,户口迁出,那么该妇女就丧失前夫家宅基地的居住权,回娘家也没有名额再给她分配。最终“两头无”,无家可归。还有的妇女嫁到一个村,双方共同努力打拼,在男方父母家之前有的宅基地上建盖了房屋,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最终因为没有产权证,而且还涉及到分家析产的问题,权益受到了侵犯,最悲惨的是,付出了大半辈子最后“净身出户”。

  那么剩下的对宅基地进行分配的13%的法官,也是因为宅基地中女方付出较多,出资较多,而且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做出的,并且这些判决几乎很少判决女方能够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大多数情况下是获得少量的补偿。

  大部分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都是以调解为主,和和稀泥,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难以判决,如果判决女方无权分割,那么大大的侵犯了妇女的权益,如果判决妇女享有房屋的产权的一半,则认定又是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的法官都不敢冒然确定房屋的产权,也不敢通过双方的自认来对房屋进行确权。

  结语

  离婚的时候,涉及到房屋宅基地的分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咱们国家的法律冲突与漏洞,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多,大部分妇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样的案件,一般来说,都是以先调解为主,小Q我也建议作为女方这一边在涉及这种问题的时候尽量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官一般会判决不支持分割宅基地,这样对对您的权利侵害较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也尽量的提供自己对房屋的出资和贡献较大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为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案件十分复杂,可能的结果千变万化,如果涉及到宅基地拆迁补偿那么金额就更大了,但是法律关系复杂,能否最终得到补偿,这个不得而知。小Q建议最好请律师哦,也许,请了一个专业的律师,就会为您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呢?

  (因本文篇幅有限,没有详细探讨农村妇女在分割农村宅基地的困境,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阅读相关参考资料哦,参考资料附后)

  参考资料:1、《夫妻离婚宅基地使用权分割问题探究》,2018,李海燕

  2、离婚诉讼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问题处理研究,2016,伍执娟

  3、《离婚诉讼中农村房地产析产纠纷实务研讨》,2014,向圭林

  (因咱们国家婚姻法没有规定,几乎各大教材和实务书籍都没有对本文所写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所以参考了几个硕士论文,供大家阅读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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