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步

2017/01/19 15:08:35 查看414次 来源:杨少彬律师

律师年检一向与收取律师会费一起进行。虽然律师会费已经有所降低,但仍然有“收费才能过年检”的嫌疑。我们不反对给予律协合理的活动经费,但年检与律师会费的挂钩显然是不合理的。中国已经有各种法律法规和律协组织来管束律师的执业行为,取消律师年检并不会让律师群体失控:

律师本身是中国公民,对于全体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对于律师同样有效,民事、行政违法有民事、行政法律惩处,刑事犯罪会有刑法制裁。而且,中国有律师法针对律师的从业行为进行专门的约束,对于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详尽的规定。普遍的法律与行业法规相结合,基本法律与专门法相结合,完全可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形成很好的管理。

法治国家的律师管理普遍实行行业自治,政府极少干预。中国的律师协会也是一个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通过执行有关律师行业的指导、准入、联络和监督事务,谋求律师素质、品格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国家法制的完善。律师协会依据相关的章程,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管束,对违反律师行业准则、背离行业价值的不良律师进行一定的内部惩戒,维护整个行业的荣誉和价值。

律师管理去行政化是中国法治的必然选择

尽管中国律协正在一步步走向行业自治,但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管理上的“生杀予夺”大权仍然不时显现。取消律师年检实际上对律师管理去行政化,对于律师职能发挥是大有裨益的。

在法治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但封建人治传统影响深远,公权力在现代中国仍然过于强大,与之相对应的私权利却相对弱小。而中国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作为私权利的代理人,通过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使法律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变成公民实际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对公权力的泛滥进行有效的直接的制衡或制约。

加强和提高律师地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治国方略。取消年检,才能将律师真正置于“法律共同体”的位置上,律师才能真正为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斗争,并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对公权力的泛滥进行有效的制衡,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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