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支付工资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0/03/11 15:22:33 查看4248次 来源:刘倬律师

  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1、现目前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系2016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条规定的是产假由原来的98天增加60天,女职工休产假一共休158天。

  2、之前产假天数的法律规定:按照《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及再根据2012年2月28日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之前的《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产假为98天,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其中规定的是在原来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天数。

  3、关于产假工资待遇问题。《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条规定系解决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问题,“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条款系说明用人单位仍然按照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津贴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并非规定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60天的双倍工资,即又要支付工资又要支付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是基于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员工合法生育”,所以其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是员工不提供劳动也应当享

  受的合法权益,其支付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给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特殊情况:女职工产假期间内回单位上班的要支付工资和生育津贴。首先,用人单位应支付其正常上班的工资,同时,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领取全部应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还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生育津贴。只有这种情况下既要支付正常上班工资又要发放生育津贴。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邓红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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