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保护路径的设想

2020/03/25 11:31:53 查看1227次 来源:刘倬律师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保护路径的设想

  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当前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1)建立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的区分制度

  虽然人工智能创作物因其独创性而应受到版权保护,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效率及成本所表现出来的优势都是人类作者所不能相比的,若是将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在制度上予以同等对待会欠缺一定的公平。所以,在具体作品版权管理过程中,应当与人类作品版权区别对待。

  传统著作权法强调作品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属性,一方面是为激励人类的创造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富含人类情感的文化产品才能引发阅读者的共鸣。一部独创性作品,本质上是作者情感、知识与人格的表达,而读者阅读、欣赏作品过程中的收获与感悟,实质上是穿越时空与作品作者的精神交流。人类通过阅读这种特殊的互动行为,使内心得到温暖和丰盈。而这一切的起源,在于作品背后是作者情感的表达。通过文本,读者体验到的是作者情感与观点的流露。

  而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传统的人类作品有所不同。尽管AI作品已然具备独特的人文价值,甚至一些作品若不告知为人工智能创作很难区分,但毕竟创作过程中加入了强烈的“机器”元素。人工智能作品的阅读,读者交流的对象不止操作者这个人类,大部分情况下,其“交流”的对象变成程序代码或逻辑演算。如果当读者知晓自己面对的是一部AI作品,内心一定无法产生类似的互动共鸣,因为在读者心中,此刻阅读文本背后的创造主体虚无缥缈无法追寻。即使未来人工智能创造出人类无法比拟的作品,但我们还会更为关注人类所创造出的杰出作品,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使我们得到情感上的共鸣。

  另外,人工智能在创作作品的时候只是简单遵循于大数据的采集与算法的设计,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者对作品的创作所起的作用只是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或是技术支持,对于作品内容未起到作用,因此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一视同仁,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不同的投入却得到同等的权益的不公局面。

  如果说移动互联等数字技术的出现在传播层面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那么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是从作品创作伊始就冲击着现有版权制度的架构。因此我们在创新版权制度设计时,必须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即便将来有大量的人工智能出版物涌入市场,人们依然会对传统人类出版物保持兴趣和需求。新的规制方案,可以将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区分开来,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建立一系列区别于人类作品的制度规定,以推动两类作品共存发展。

  (2)协调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的发展冲突

  身处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当今的人类对于新事物的需求和接纳能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上限,甚至可以说是无止境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众对于新的创作品的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特有的区别于人类作品的高效能产出,它可以不间断地为受众提供新的作品,但这一切的前提在于人工智能作品能够如人类作品被出版发表一样从可能转化为现实。在对人工智能作品现实化的促进这一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注重数量的优势,还要结合当下主流价值观的导向,提升质量水平。以影视剧本为例,由于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大多数编剧对剧本质量就不再追求尽善尽美,而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使观众不得不接受一些粗制滥造的剧作,对此可以在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创作效率时,采纳吸收观众真正的观影需求,创作出高水平的影视剧作品。同时也要考虑到对人类作品的优势的吸取,使内容更具有人性化,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能为广大受众所接受。

  相对地,人工智能作品的现实化必然会一定程度上占有市场份额,并对人类自身的创作形成冲击,这虽然会对人类作者的现状造成压力,但同时这也是人类作者发展自身的动力,毕竟相较于人工智能的创作,人类作者也有着自身特有的优势,例如个性化的表达、基于不同环境而产生的独特的思想情感等等,即人们对作品的欣赏其实是对作者在作品中掺杂的个人人格表达的欣赏。故而,人工智能作品的现实化对人类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若无法在这场变革中及时提升自己的能力,必将会被人工智能所淘汰;另一方面,若能抓住变革所带来的机遇,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则必定会在这场变革中占据一席之地,并且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文化成果。

  当前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例如医学、运输甚至法律行业(法律顾问等)。本文只是从中选取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其中讨论的部分问题在其他领域也同样适用。新兴事物的发展总是会带来新的挑战,挑战也总是意味着机遇。在面对如此机遇和挑战之时,我们要以国家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导向,顺应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并随之进行调整、弥补自身的不足,为人工智能的运用建立一个通用的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以求在这场世界范围内的科技变革中抓住机会壮大己身。

  (3)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登记制度

  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出版的迅速崛起,传统版权保护中作品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已经遭到严峻挑战,与传统作品无论是否发表、登记,完成之时即产生著作权不同,笔者认为,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提出更髙的要求,创设新的版权登记制度是大势所趋。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