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首先考虑管辖权问题

2020/03/14 19:08:37 查看1275次 来源:金震宇律师

  律师最近承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我方当事人为担保人,出借人甲某在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借款人乙某以及我方即担保人无锡市丙公司。

  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三方于2019年年初共同签订了《欠款回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三方约定,若本合同产生争议,任意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原告又提供了一份由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欠款回款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更改为:三方约定,若本合同产生争议,任意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在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认为这份《补充协议》对于我方当事人无锡市丙公司不产生效力,该案应当移送至无锡市新区区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这一问题后,律师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当事人不管本案实体上我方有什么抗辩意见,在案件程序出现问题时,首先应当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在获得当事人认可后,律师在答辩期内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两点意见:首先,《欠款回款协议书》对管辖权的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其次,《补充协议》只有两方的签字,该《补充协议》对我方不产生效力,也不能产生变更管辖法院的效力。

  最终兴化市人民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裁定无锡市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总结:

  一、作为案件的被告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不要慌张,应当第一时间当面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作为被告,收到传票后首先考虑程序问题,即受理法院对这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如果管辖权存在问题,那么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前向受理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三、就本案而言,虽然管辖权的胜利不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必然会改变双方的气势和信心。原告之所以想尽办法改变原来约定的管辖法院,其目的就是为了坐拥主场之利,让被告长途跋涉,费时费力。而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双方的情况立刻反转,原告的气势必然受挫,这样也有利于我方后期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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