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十岁的儿子竟然非亲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03/18 15:15:29 查看963次 来源:符鑫律师

  “喜当爹”背后的法律问题

  从前慢车马邮件都慢

  一生只够爱一个人

  而时代的快速发展带来的,除了生活的便捷

  还有逐年上升的离婚率

  “小三儿”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围城外的诱惑似乎越来越大。如果是偶发性的出轨行为虽心痛难忍但尚可原谅,但若是配偶悄悄怀了别人的孩子,抚养多年后才惊觉真相,一般人估计都无法接受。而恰好前段时间接触了一个类似案例,此处为当事人默哀三分钟……

  当然今天不是来当吃瓜群众看热闹的,当此类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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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案例

  黄先生(化名)最近有点愁眉不展,问其缘由才知晓事情原委,原来黄先生被戴了多年“绿帽”而不知,被捧在手心里长大的儿子居然是妻子与别人所生。

  黄先生与妻子于2007年结婚,2009年生育儿子,抚养至十岁,直到前段时间偶然得知儿子竟是妻子婚内出轨他人所生,黄先生一气之下欲与妻子离婚,又觉得心中愤懑难忍,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起诉离婚的同时欲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以及小孩多年的抚养费,那么黄先生的两项赔偿请求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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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法说理

  一、关于精神损失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生育小孩,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而妻子此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犯了丈夫的人格尊严权,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妻子作为过错方,黄先生要求妻子给予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充分的。

  二、关于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此案例中,黄先生既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亦不具有收养型关系,在法律上对孩子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因此,黄先生要求返还其多年的抚养费也是有据可依的!

  三、解析汇总:

  赔偿的依据有了,但是否意味着提出多少赔偿都会得到支持呢?当然并不是。具体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在本案中,对于精神损失费,应当根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情况,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酌情予以支持。而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现实中争议较大,在婚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能否得到返还,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具体情况请专业律师具体分析!当然,有问题找小符律师,相信也能为您完美解答!

  结语

  小符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与尊重,在婚姻生活中若产生矛盾,尽量协商解决,毕竟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修得共枕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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