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归属

2020/03/26 21:53:52 查看1208次 来源:刘瑞律师

  孩子抚养权归属

  (节选片段)

  当事人:刘律师,我想咨询孩子抚养权问题。

  刘律师:请说。

  当事人:我跟我老公已经商量好离婚了,但对于孩子抚养权一直没谈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刘律师:孩子多大?

  当事人:现在刚满5周岁。

  刘律师:孩子平时跟谁比较多?

  当事人:一直我带的,直到去年家里请了阿姨,我才开始上班的。

  刘律师:你现在工作怎么样?

  当事人:目前我在一家企业做行政,朝九晚五,有双休,每月大概有五千元的收入。

  刘律师:男方工作呢?

  当事人:他工资比我高,常年出差,每月大概有一万元。

  刘律师:你们双方父母的身体情况呢?

  当事人:我爸妈刚退休,身体很健康,之前家里没请阿姨时都是他们帮着我一块带孩子的,他父母身体不太好,年纪也都六十多了。

  刘律师:好的,大致情况我了解了,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

  当事人:好的。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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