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 20:48:54 查看1018次 来源:刘瑞律师
(节选片段)
当事人:刘律师,我想向你咨询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
刘律师: 请说。
当事人:由于男方多次出轨,我决定要离婚,现在就是想搞问清楚离婚之后我可以分到什么?
刘律师:好的,你们现在有哪些财产?
当事人:我们有两套房子,一辆车,还有一些存款。
刘律师:房子是商品房吗?婚前还是婚后购买?
当事人:一套是婚前他家的拆迁房,房本只有他的名字;另一套是我们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房本有我们两人的名字。
刘律师:车子是什么时候买的?
当事人:结婚几年之后我们攒钱买的。
刘律师:你们的存款来源呢?
当事人:都是他的收入,我没有工作。
刘律师:你们有没有签订相关财产协议?
当事人:没有。
刘律师:根据你目前提供的信息,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可知,这套拆迁房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另一套房子、车辆和存款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即可。
当事人:好的。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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