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标准

2020/03/27 10:32:00 查看1150次 来源:贾发令律师

  一、造成人员伤残的具体赔偿范围

  1、医疗费

  诊疗费用+住院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

  2、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1)参照当地机关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陕西省财政厅颁布的《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省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西安市100元/天,咸阳市80元/天,铜川市80元/天,宝鸡市80元/天,渭南市80元/天,汉中市80元/天,商洛市80元/天,安康市80元/天,榆林市90元/天,延安市90元/天,杨凌区80元/天,韩城市80元/天)

  (2)受害人确有必要去外省治疗的,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

  3、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护理费:计算标准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

  (1)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赔偿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时候则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只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话那么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务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发票。

  6、残疾赔偿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年龄>75)=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实际年龄-60)];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年。

  备注: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上一年度(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具体赔偿范围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年龄>75)=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实际年龄-60)];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年。

  备注: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2019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陕西省上一年度(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自2019年12月1日起,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备注:2019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14元

  4、精神损害抚恤金

  由于精神损害是不能用外在的物质基础来计算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都由法官结合案件等具体情况来自由裁量。

  根据陕西省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如下:

  (1)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2)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3)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元至15000元,三级5000元10000元,四级1000元至50000元;

  (4)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5、财产损失

  (1)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2)间接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①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条件

  a被损车辆是属于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车辆不在此列,如单位自用车、私家车等。

  b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导致了损失。

  ②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

  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导致车辆价值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对车辆因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3、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4、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5、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生活的富裕,道路上的车辆日益剧增,车辆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危险系数增大,虽然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的权益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终究是最后的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为了自己和家人,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遵受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作者:贾发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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