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离婚协议书

2020/04/02 13:25:05 查看1066次 来源:齐弟孟律师

  离婚协议书

  甲方:聂某,女,1999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REN,身份证号:530627199908154XXX,联系电话:13826591XXX。

  乙方:周某,男,1997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REN,身份证号:53212819970724XXX,联系电话:15013889XXX。

  甲、乙双方于2019年12月24日在镇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J530627-2019-014XXX,于2018年02月12日生育一子,名周某。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2、男方应悉心抚养儿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3、女方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儿子,每周可与儿子共同生活2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12天,男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云C·5C1XX号长安CX70汽车归男方所有;夫妻婚后购买的粤P·N5XX号吉利轿车归男方所有,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

  2、其他财产

  双方存款、私人生活用品、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共同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乙方均不承担任何债务。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车辆、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甲方(女方): 乙方(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