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长沙23岁女生车莎莎从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谈司机周某春的构罪问题

2021/02/24 21:47:57 查看229次 来源:齐弟孟律师

 

202126日晚9时许,湖南长沙年仅23岁的车莎莎从货拉拉副驾驶跳窗,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此事经过媒体的报道,立即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2021223日,涉事司机周某已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本案中,认定周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我们无法全面知晓,但是通过现有的事实推断,周某是否构成犯罪,本人认为证据还不充足,经过媒体报道和家属的陈述,认为是由于拉货行走路线偏航,与司机发生争执,因为恐惧才跳窗。

下面我们有几点疑问:

1、司机为什么要偏航,偏航是否合理?

2、发生争执时,双方具体有什么行为?

3、女孩跳窗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222日晚间,封面新闻记者与车莎莎的叔叔重走货拉拉起止路线,记者估算正常行车有三种方案用时只需17分钟,偏航的情况下则需要2325分钟,但是有“老司机”知乎网友杨子虚发文,偏航路线红绿灯少,但是晚上人少路黑,因此,偏航是符合常理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发生争执时,双方之间具体有什么行为,据新京报的报道:“女孩的家属告知,涉案司机曾告诉家属,途中确实因为偏航产生争执,向对方解释的时候语气不太好,可能导致女孩心里产生恐惧,女孩跳窗可能是想逃离。”但是具体说了什么,为什么女孩会恐惧,这个事实有赖于警方的进一步侦查。

关于第三个问题,女孩为何跳车,是否是因为恐惧,恐惧从何而来,这种恐惧如何达到了要跳车的程度。

如果上述三个问题解决不了,对于周某是很难定罪的。

根据《刑法》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要认定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周某的行为致车莎莎死亡,周某主观方面具有过失。

刑法上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与一般的事实行为不同,那些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那些行为评价为客观行为,刑事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范围。本案中周某的供述是发生争执,争执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一件事情双方持不同意见,相互试图说服对方,与争吵、谩骂不同,因此简单的争执行为,不足以上升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司机在于女孩争执的过程中,是否有威胁行为,威胁的内容在常人看来是否是一种气话,还是通过客观情况判断是可以付诸实际行动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使得女孩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具有遭受侵害的高度可能性,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此种情况下女孩选择跳车,可以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主观方面,过失决定的是责任的问题,解决了因果关系之后,将犯罪后果归属于行为人,并按照刑法规定予以科处刑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一种过失属于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使得自己的行为导致犯罪后果的发生,例如驾驶车辆行驶,马路中间有人通过,应当观察,但是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打电话、跟副驾驶聊天,没有及时观察到,最终撞上行人,后一种过失属于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过于自信,低估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为可以避免,主观上认为“应该不会发生”,但是结果却发生了,比如过红绿灯,看到侧方来车,还有一两秒的时候,想要抢先加速通过,与侧方右转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本案中周某春与女孩争执时,其行为是否会导致女孩跳车,是否有预见,这是将行为归咎于司机的原因,根据监控视频,当时车速并不快,并且司机没有进行刹车制动,属于有意为之,还是并没有预见,在短暂的时间内无法反应,刑法上是否有期待可能性,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

货拉拉车上没有监控或者录音设备,事发前的客观事实,更多的来源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女孩的逝去,我们也非常惋惜,也希望法律能够做出公平的决断,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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