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手记丨故意伤害罪及其辩护

2021/05/19 15:20:37 查看231次 来源:齐弟孟律师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极高的一类传统刑事犯罪,本人在执业以来办理了十几起故意伤害的案件,根据执业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整理,通过分析、总结,希望对自己以后的办案有所提升。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以伤害的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实施加害,使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行为。

故意伤害规定在我国《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的结果分轻伤、重伤、死亡、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刑期由低到高,从6个月以上到1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伤害罪有其特别的类型和特点

一、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亲朋、邻里矛盾引发型

亲朋、邻里之间为日常生活琐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通道使用纠纷、通风采光纠纷等,彼此之间慢慢存有矛盾积怨。通常是一方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拳脚相加,把对方打成轻伤,区区小事进而演变为故意伤害案。

(二)地域边界争端型

因宅基地、水井、田地、竹林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侵害引起争执并发生口角纠纷,久而久之处理不当酿成故意伤害案件。

(三)婚姻家庭纠纷转化型

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家庭内部有了矛盾和感情纠纷,因不能正确处理而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四)经济纠纷转化型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断频繁,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愈发增多,一旦不理智处理,私自动用武力解决,就会引发伤害案件。

(五)生活琐事转化型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因喝酒、娱乐等其他生活琐事与他人引发矛盾,从而产生伤害。

二、故意伤害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故意伤害案件大多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    

(二)涉案被告人是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犯、偶犯,且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故意伤害案中多数被害人有过错,有的是被害人无端挑衅,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

(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缓刑。

故意伤害类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深入了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使得经办的案件取得更加有利的结果。

三、实务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不起诉

车某某系外卖职员,20191014日晚十点,其送外卖到昆明一心整形医院大楼。因时间紧急,下单的客户催得紧,车某某到大楼后欲乘坐电梯上三楼,被医院保安张某某拦下。张某某认为陈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进入医院,不尊重自己,于是将陈某某推出医院大门。推搡过程中陈某某的手机及外卖被打落,陈某某也动手推张某某。张某某见推不过,冲入医院大厅提了一个高脚凳,准备击打陈某某时被同事拦下。僵持了十几秒后,陈某某也不想惹事,准备骑电动车离开。陈某某刚上电动车时被张某某持木棍打翻在地,经围观群众报警后案发。立案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二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当事人委托时,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后,向检察院查阅卷宗,经过仔细分析,详细阅卷。我们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左手掌骨骨折是由陈某某的行为造成。本案的《鉴定意见》、监控视频、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同事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认定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综合本案的待证事实,全案证据,发表了以下辩护观点:

一、本案中张某某的左手掌骨骨折,鉴定意见认定系钝器所伤,但是本案中陈某某从未使用过钝器,甚至连拳头都未使用过,仅仅是推搡。张某某的手掌骨折属于何种钝器致伤无法查清,不排除张某某的手掌骨折属于其在使用木棒击打陈某某时,因木棒的反弹作用力致伤。

二、监控视频可以完整反应整个打斗经过,经过专业的视频播放软件,放慢十倍,一帧一帧反复观看,也无法证实张某某的手掌何时受伤,受伤的具体原因。监控视频显示,推搡过程中张某某无任何受伤迹象,其提凳子,双手持木棒击打陈某某头部时,双手并用,相互配合,跟常人并无两样,监控视频无法证实受伤事实、经过、原因。

三、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并不知道张某某的手掌如何受伤,受害人张某某无法准确说出受伤的原因,其陈述模棱两可。办案民警询问其手掌是怎么受伤,其回答应该是自己进大厅提凳子时受伤,是被陈某某打伤的,具体怎么打伤无法说清楚。其同事的证言也证实,并未看到张某某的手掌是怎么受伤的。

四、陈某某的行为还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基础,本案中陈某某对打斗的引发并无过错,陈某某在被推搡过程中反推,不能定性为互殴行为,陈某某未使用任何器械,手段并不过当,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经过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情,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被无罪释放。

案例二、车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大幅减刑

车某某与何某某属于继父子关系,2018622日上午10时,车某某与何某某的母亲戴某某,因孩子发烧送医院的事情发生口角,何某某认为车某某打着自己母亲,质问车某某。争论过程中何某某扇了车某某一耳光,双方扭打在一起,车某某在逃跑过程中,顺手拿了门边灶台上的菜刀将何某某砍伤,经鉴定何某某受重伤二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反复与被害人及其母亲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努力,说服由被告人哥哥向被害人进行了充分赔偿,最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结合本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事发有因,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特殊,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在检察院阶段做了认罪认罚,经过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轻判有助于兼顾化解社会矛盾。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三到五年,经过辩护,该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终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自诉人撤回起诉

蔡某某与杨某某是邻居,具有一定的亲戚关系,杨某某常年在外打工,2019年春季回家,发现自家的土地被蔡某某种上药材。蔡某某主张土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土地纠纷经多次协商均未解决,于是杨某某将蔡某某种的药材拔掉。一天,蔡某某经过争议土地时,正撞见杨某某拔药材,于是捡了一根木棍击打杨某某,杨某某抢到木棍时将蔡某某打伤。事后鉴定蔡某某受轻伤一级,杨某某受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报警,办案民警对本案进行调查,考虑到特殊情况,并未进行刑事立案,告知双方私下处理。

20195月,蔡某某委托律师代理,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当事人家属委托了我,以及搭档王宗贵律师介入本案,经过阅卷,充分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较小,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时人的工作,希望促成双方和解。我们向承办法官提出,本案因土地纠纷引起,双方具有亲戚关系,共同居住在一个村子,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现有矛盾,容易再次引发更加严重的其他矛盾。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害人受轻伤一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6个月以上,实刑可能性较大。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法官也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疏导,最终说服受害人接受赔偿,自诉人申请撤回了起诉,本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四、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

20201210日,王某某与其妻子在一商场批发鞋子,其妻子因微信零钱不够,A店铺老板将其带到B店铺刷卡付款,被B店铺老板王良某认出。双方之前因为批发鞋子,有750元的经济纠纷,王良某将王某某妻子的信用卡扣留。王某某上前与对方理论,双方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相互推搡、打斗。其中王良某眼部被打伤,经鉴定受轻伤二级,王某某颈部多处被抓伤,经鉴定受轻微伤。

该案经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王某某、王良某、王某某的妻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过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良某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之后王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家属委托律师时,该案正处于审查批捕阶段,经过会见,向王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因考虑到可能有碍侦查,检察院未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经过仔细阅卷,结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做无罪辩护的风险较大。征得被告人的意见,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均拒绝协商,并提出高额赔偿。

谈判过程中,王某某表哥介入谈判,对方提出6万的赔偿金额,其爽快答应,导致本案一度陷入被动。对方委托了律师提出损失金额大概6万左右,其表哥认为金额差不多,草率应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最后辩护人与其表哥及家属协商,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拿给被害人,被害人见到现金之后,最终接受了赔偿,向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拿到刑事谅解之后,辩护人迅速与检察院沟通,要求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开庭审理。经过申请,法院也同意检察院及辩护人的意见,立案后,法院在半个月内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精细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当天开庭后,被告人被释放。

四、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几点总结:

一、介入案件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律者如同医者,小感冒容易治,大病难医。

故意伤害案件刑事立案后,办案机关的惯例是组织双方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后,一般不会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免除羁押风险。在接下来的程序进行中,争取缓刑、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就具备了相应的空间。律师及早介入,分析案件的可能的走向,对风险进行控制,避免案件陷入被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一般很难变更。强制措施的采取,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一方面是为了调查取证,保证嫌疑人全程在案,防止有碍侦查、诉讼活动,产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具有刑罚执行前置性,判处实行的依法予以扣减。

因此,刑事律师介入的时间段,非常关键。

二、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提供全面详细的法律帮助,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阶段律师主要开展以下法律工作

(一)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案件程序上的动向,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应的申请

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是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可以延长至30日,三个期限用尽头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是否逮捕,检察院批准是否逮捕的时间为7天。

在公安阶段,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受托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该条规定了四种可以取保的情况,本人将其归纳为三种。

第一、特别轻微犯罪取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三机关可以取保。

第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取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两种情况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较为容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关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的裁量权利较大,取保相对不易。

第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该条主要是针对审判阶段,受托律师可以申请。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贯穿刑事诉讼的刑事拘留、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该把握相应时机。

刑事拘留阶段无法取保,应当抓住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黄金时间

业内有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刑事拘留期间30天内可以申请取保,但是公安机关基于各种考虑,办案需要,风险控制,一般不会取保,此时应当把关注点放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做决定有七天时间,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可以建议不予批捕。如果不批捕,就成功的实现了取保的目的。

(二)告知其在侦查活动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刑事侦查活动,侦查机关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主观上先预设嫌疑人构成犯罪,经过收集各种证据,印证自身的想法,以达到尽快定案。其中,嫌疑人的口供属于公安机关最先要拿下的一堂证据,对于嫌疑人未招供,公安机关有可能会采取威胁、引诱、甚至刑讯逼供行为,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及时向看守所管教及驻所检察官反应。

对于存在威胁、引诱、甚至刑讯逼供行为取得的讯问笔录,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可以拒绝签字,与自己供述不一致的仔细核对,予以修改。

(三)律师的介入,经过心理疏导,以减轻嫌疑人被羁押带来的恐惧和痛苦

律师的主要目的是办案,但是也具有对嫌疑人疏导、安抚的作用,律师可以告知嫌疑人案件最终可能的走向,让其提前有心里准备,向其传递家属的关心,家里的情况,让其增强自身信心,以及对其生活上的安排予以协助。

律师属于服务行业,对当事人心理上的安抚和疏导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和谅解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努力争取谅解

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主体特定,受害方一方面要求追究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弥补经济损失。办案机关在对案件做决定时,会考虑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否化解,考虑办案风险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此时通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争取量刑上的有利情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赔偿和谅解往往是决定是否判处非监禁性的重要因素,需要尽量去争取。

刑事谅解对量刑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双方想要达成一致意见困难重重。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被害方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漫天要价,嫌疑人家庭无法承受;

2.被害方没有专业人员的介入,缺乏共同的语言体系,双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

3.谈判主体不同,有时候出面协商的人,可能不是做决定的人;

4.被害方心理没有平复,只要求追究责任,不愿意接受赔偿,堵塞了协商管道。

结合本人办案的操作,我认为至少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要不要谈?

是否谈判,跟案件是否构罪具有内在关联,如果案件不构罪的空间较大,不要轻易去谈。谈判的目的是获得谅解,要求被害人谅解嫌疑人、被告人,等于变相承认犯罪事实,赔偿损失还可能被判处刑罚,往往适得其反。

构罪可能性较大,并且谅解可以争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创造谈判环境,积极去谈。

2.何时谈?

案件的谈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以进行,立案之前,刑拘之前,刑拘之后逮捕之前,逮捕之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律师介入案件,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如果事实清楚,本案有很多证据能够指向,可以提早做赔偿准备,案件往后发展,刑事谅解的价值会慢慢减损。

如果案件事实并不明确,在案证据无法全面预测,应该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查阅卷宗之后再作决定。

3.和谁谈?

谈判的主体是决定谈判成功或崩盘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被害人喜欢自己谈,自己做决定,有的可能是家属或者朋友做决定,还有的因为委托了律师,律师作为谈判主体,每个主体采取的方法不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4.怎么谈?

刑事谅解不一定一次就成功,有的可能多次,案件不断往前发展,甚至到了审判阶段依然没有谈妥,但是在案件未判决之前,也不要放弃。

谈判应当承认错误,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平复被害人的心里,被害人心里往往憋着一口气,需要让其释放。

谈判应当站在双方的角度,摆事实讲道理,比如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过高,针对不合理的部分应当提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在赔偿数额中应该刨除。

考虑自身经济状况,不要轻易答应被害人的赔偿数额,对方想要赔偿心理预期,跟提出的数额是有差距的,经过多次谈判协商后,尽量压缩不合理的部分。

谈判应当不卑不亢,如果对方有过错,也可以提出来,不要给对方感觉一种求人的姿态,侧面告知对方谅解可以争取,但并不是必不可少的。

谈判最好不要让矛盾双方当事人直接谈,需要家属或者律师从中斡旋,避免情绪上的对立,增加谈判崩盘风险。

谈判最好有一个人配合,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一句话、一个小动作,使谈判陷入僵局,需要一个人从中圆场,同时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可以彼此照应,律师应当保护好自己,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并不追求客观事实,律师的职责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个案公正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如果把法治体系比喻为一座大楼,个案比喻为一块块砖,这款砖出了问题,修建起来的大厦本身是有质量问题的。律师靠办理每个案件,对司法公正能促进一点,能做到这点就已经很好了。

最后借用胡乔木先生的《律师颂》作为结尾。

 

律师颂胡乔木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参考资料:周恩源、陈娟《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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