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诉讼帮助数十名农民工讨薪47万余元。

2020/04/10 16:23:14 查看2294次 来源:鲁双杰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份,本人在法院值班时遇到10余名农民工咨询包工头欠薪的问题。他们是2018年3月份到包工头A承包的河北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做水电施工,因包工头一直拖欠工资,2019年2月份他们便拒绝再向其提供劳务。2019年5月份,经他们无数次的催要,包工头A向他们出具了欠条。

  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我们便将包工头A及河北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诉讼过程中,河北公司为推脱责任,辩称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了郑州某公司,并且其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其不应当承当责任。于是我们便将郑州某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后经法院查明,案涉工程系河北某公司承建,其将该工程分包给了郑州某公司,但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其与郑州某公司解除了合同,并将剩余工程按照与郑州某公司的合同分包给了包工头A,后包工头A雇佣了本案当事人从事劳务。河北某公司与包工头A并未进行结算。

  案件结果:

  经过数次调解,最终河北某公司迫于压力向本案农民工支付了全部的工资47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河北某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原因有二:其一、该公司与包工头A未进行工程结算;其二、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A,属于违法分包,无论其是否向包工头A足额支付工程款,均应当承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河北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建单位,其与包工头A就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其尚欠包工头A工程款未付,并且其将案涉工程的水电劳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包工头A,属于违法分包,其依法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的连带责任。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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