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诉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退还裁判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

2020/04/26 10:05:35 查看1393次 来源:鲁双杰律师

  案件胜诉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退还裁判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费?

  问题的提出: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外,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此费用需要当事人在诉讼时予以垫付,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通常情况下,如败诉方不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往往当事人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包括索要诉讼费),但实务中往往会因为败诉方资不抵债,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基本的权利,还会导致因为主张权利而损失诉讼费用的尴尬境地。那么在当事人胜诉后,特别是出现对方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经执行程序直接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呢?

  法律论证:

  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在胜诉后是可以要求法院退还裁判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费的。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此条明确规定了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再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此条明确了法院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期限。

  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再次明确了在判决胜诉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往往法院会根据本条但书部分,即“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直接退还,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不但不能实现基本权利,而且诉讼费也搭了进去,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鉴于上述情况,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再次就强调了在胜诉后当事人是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当事人能够更加主动的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终结论:

  在案件胜诉后,当事人是可以直接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的。

  风险提示:

  目前,很多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在判决胜诉后往往会让当事人就未履行的判决主义务及诉讼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而一旦当事人这样做,法院便不再退还诉讼费,此时就有可能带来最终诉讼费及基本权利均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在胜诉后一定要坚持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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