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1 09:44:59 查看1116次 来源:赵鹏律师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9个月=45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14元×4个月=27256元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4个月计发。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14元×9个月=61326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9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护理费:住院天数×100元/天
5.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8元/天
6. 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 个月(根据受伤部位确定)
7.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5000元×(天数÷30天/月)×70%
8. 交通费:凭票酌情主张
9.鉴定费:凭票主张
注:
1、重庆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14元/月;
2、停工留薪期期限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确定;
3、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确定;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