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广律师:孩子越长越不像自己,婚生子非亲生,能否索赔?

2020/04/16 16:07:01 查看1069次 来源:周皓律师

  现如今社交软件发达,男女之间交往更容易,而现在人的思想也很开放,男女关系比较随便,婚生子非亲生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常见。即使这样,许多人还是会因为爱情, 相信对方,选择婚姻,而有些婚姻是始于爱情,却终于背叛。那么如果发现婚生子非亲生,是否可以向对方索赔呢?案情

  2010年,李某与曾某相识恋爱,并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曾某产下一子取名李甲,2015年11月又产一子取名陈乙。李某与曾某婚后感情一般,但随着两个儿子越长越大,李某开始对两个儿子的相貌差异产生疑虑。2019年初,李某偷偷剪下大、小儿子的指甲,连同自己的指甲一起拿到亲子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大、小儿子与李某均没有血缘关系。2019年7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曾某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分析

  李某与曾某本是自由恋爱,然后缔结婚姻,成为了一家人,但是对于大儿子和小儿子均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想必是很难接受的,这一事实,只能证明妻子曾某在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李某抚养别人的孩子多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女方作为过错方,应对男方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温馨提示

  婚姻是幸福的开始,而不是幸福的终结。既然选择一起迈进婚姻的大门,就应该履行好忠实义务,守护好自己的家庭,成年人就该有自律的本能,而不是随意放纵。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