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174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2803号
罪犯徐伟,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成郫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止于2013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2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6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2012年3月因病被监狱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潮
审 判 员  胡开江
人民陪审员  吴 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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