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20/06/14 15:32:07 查看2017次 来源:王义律师

  灵活就业,是相对于传统的典型雇佣关系而言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当下“互联网+”催生的大量新型灵活就业形式,一大批新型灵活就业人员也应运而生。

  新型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雇主是自己抑或他人分为自雇型和他雇型。自雇型,即用工主体与受雇主体系同一人,一般不会产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如近期国家大力提倡的地摊经济、直播电商,而他雇型因为存在双方主体,因而主体关系复杂,具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部分特征,如共享出行、外卖派送、到家服务、教育培训的劳动人员。现有劳动立法也没有保障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权益受侵害等现实问题,劳动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针对常规单位和常规就业形势,还没有专门规定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根据当前社会背景进行深度研究,剖析这种新型劳动关系,建立更全面、具体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便显得迫在眉睫。

  一、 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保障,是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关键。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新型灵活就业形式已成为传统就业的有力补充,规模逐渐扩大,人数持续增加,如果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会使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影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序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再者,由于新型灵活就业下的劳动方式与传统劳动方式不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对劳动者的限制,导致原先关于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显得片面,这也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漏洞,如不加以解决,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建立健全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保护最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指明了方向。

  二、 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现状

  1、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当今社会,劳动关系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形式,由于新型灵活就业人员较少签订劳动合同,组织上的从属性弱于雇佣关系。学界围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进行讨论,但在现实执行中,由于缺乏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往往不把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国家立法层面的空白。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法律的创制过程是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法律的发展过程,新型灵活就业的出现,打破了常规的“个人-单位”常规传统就业形态,立法部门未能及时根据新形态制定相应的法律。另一方面,当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遭受侵犯时,由于劳动立法无法可循,只能寻求民法保护,但是民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和范围远远不及劳动法。

  3、社保问题突出。养老保险方面,主观上,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很多缺乏参保意识、工作不稳定、收入低,使得大部分人不愿参保。客观上,随着年龄增长,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超过参保年龄,便失去了参保的权利,这也成为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突出问题。失业保险方面,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入行门槛低,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劳动关系,面临较大的失业风险,如果被雇主辞退,很难得到补偿。并且由于各地政策不一,新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险也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方面,由于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存在多个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工伤,用工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很难符合工伤的时间、地点等认定条件,使得工伤的认定困难重重。生育保险方面,当女性怀孕后,便会面临生产、哺乳问题,势必会影响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便会考虑在工资发放上克扣甚至是直接辞退。

  三、 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思路及建议

  1、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一,针对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势多、劳动关系松散、收入低等特点,将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劳动者的体系中,在制度上设立缴费低、开放式、可持续的缴费方式,以吸引大多数的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第二,在低费率的基础上,在入行门槛上将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由随意变更为强制,可以杜绝因参保意识不强而不愿投保的情况发生。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

  解决好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家、地区、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先行设立主管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开设专门窗口,直接接待和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参保,也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事先整体参保。

  3、灵活的政策支持。

  在缴费的主体上,牢牢把握雇主责任制这个核心,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受雇于多家雇主的,可以在雇主责任上按比例予以减少;在缴费途径上, 要充分互联网的优势, 加快推进网络化服务;要创新管理模式, 不同于常规参保固定在市级、县级,对新型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模式将社保经办管理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 方便其就近办理;在缴费比例上,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设立多层级缴费标准供参保者选择,实行多缴多得的制度,让大多数新型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