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要点分析

2020/09/10 09:55:56 查看1273次 来源:王义律师

  根据《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罪主体:本条原来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单位本身),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他扩大为所有实施该行为的人或单位。

  本条第一款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即包括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章程,如《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不同身份的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普通职工表现为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不符合工艺设计要求或者盲目蛮干、擅离职守等;生产管理人员则主要表现为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或做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等。

  关于“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由于生产领域、地域、时间等情况的不同,一般由相关领域的管理规定作出规范。关于职工工伤伤情的鉴定参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特别多的伤亡人数或特别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非常恶劣,如经常违反屡教不改,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有过前车之鉴,但不引以为戒,恶意掩盖安全生产隐患或出现险情后,仍指挥工人继续作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过失或者故意,不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但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出于主观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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