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借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2020/07/02 17:30:10 查看1059次 来源:尤爱霞律师

  为逃避债务,借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5日赵某某借刘某某40余万元,用于投资,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利率为年20%。因赵某某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刘某某的借款无法按时归还。在刘某某多次要求赵某某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赵某某称其名下有一套房产,等离婚之后,房子归自己所有,届时可以出售该房产来偿还债务,刘某某信以为真。但是几个月过后,赵某某仍未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刘某某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故向律师咨询如何解决。

  通过查阅刘某某的材料,我建议其尽快起诉,可能赵某某以离婚为借口拖延时间,以便于转移财产。2020年1月3日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刘某某申请财产保全,后被法院告知刘某某名下无房产。后我方去民政局调阅赵某某婚姻登记信息,2019年12月16日赵某某与妻子李某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在再婚协议第二条约定,赵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的6-1-1802号房屋归李某所有。

  我建议刘某某拿到法院民间借贷胜诉判决后,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

  2020年5月13日刘某某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刘某某和赵某某均未上诉。

  2020年4月刘某某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刘某某起诉:

  1、撤销被告赵某某与第三人李某赠与协议;

  2、案件涉及到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赵某某及李某承担。

  赵某某称:我是因为当时与原告合作出现问题,在需要钱的情况下爱才离婚的,李某给我的款项都用在经营上了。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第三人李某:离婚时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要保证其儿子对涉案房产的居住使用权,第三人给被告赵某某15万元了解双方关系。第三人已经按照约定实际支付被告赵某某15万元。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关的借据在原告处,第三人不知道,也无法了解,不存在恶意,不存在规避的可能。

  一审法院:1、撤销被告赵某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

  2、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XX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能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本案被告赵某某明知自己欠原告债务的情况下将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的6-1-1802号房屋在离婚时分割给第三人李某。离婚协议中未体现有偿,庭审时被告和第三人均称当时第三人给了被告15万元作为了解二人关系。但房屋现有价值远远高于第三人支付给被告的15万元,第三人与被告的离婚协议第二条,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即使按照被告和第三人所述,第三人支付被告15万元,也远远低于房屋市场价值。故对原告主张撤销被告赵某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律师费XX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权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本案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不知情,第三人不存在过错,故原告所诉律师费XX元,应当有被告承担。

  律师提示:

  1、当债务人欠款未及时归还,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2、当发现债务人名下有财产时,诉讼阶段及时查封或者冻结妻财产。

  3、如未查封到其名下财产时,找到财产转移的线索,以便于日后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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