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老干妈案:企业对表见代理行为的风险防范

2020/07/17 14:45:18 查看58982518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 言

  2020年7月10日,腾讯发布了其与老干妈联合声明,称双方已握手言和,腾讯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和该案诉讼。这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战虽就此落下帷幕,但其带来的表见代理争议在商业活动具有典型意义。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往往在企业不知不觉中形成,容易导致企业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有时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表 见 代 理 制 度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

  2、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佐证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实践中,行为人持有单位发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合同书、记载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授权书;代理权终止后,未及时收回授权书,或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等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也会导致表见代理的发生。

  3、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需要结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需要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等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案 件 分 析

  具体到腾讯企业此起事件中,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2020年7月1日通报显示,行为人曹某、刘某利和郑某君伪造老干妈印章,冒充企业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加盖伪造印章的协议并不当然无效,相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论其使用印章的真伪,其代理行为应当有效。因此,仅凭伪造印章一事难以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能否认定为表见代理需要考虑到腾讯企业当中有无过错,如腾讯企业在与曹某等三人签订合作协议时,轻信三人身份而不经核实,或在对协议签订过程中对不合交易习惯的操作没有产生怀疑且向老干妈核实等情形,则很难认定腾讯企业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从腾讯发布的最新联合通报显示,腾讯致歉并积极向警方报案可以反映出曹某等三人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老干妈无需为三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企业的防范和控制

  企业表见代理纠纷的发生,主要是企业领导层及员工对代理制度的认识不足,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所引起的。企业一方面要防范表见代理的出现,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对方不认账行为。具体建议如下:

  (一)企业应如何避免出现对方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企业担责的情形

  1、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如加强对企业印章的保管、携带和使用,推行审核登记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印章。

  另外,企业尽量不出具空白授权书,避免出现滥用授权书情形。企业在出具授权书时应明确授权权限、授权时间等主要信息。

  2、规范员工解聘制度,员工离职后办好交接流程,建立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原对接员工离职情况,避免发生离职员工仍继续以企业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避免合作企业误解,发生表见代理纠纷。

  3、如行为人无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对外进行活动的,涉及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涉嫌犯罪,企业应该及时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企业应如何避免出现对方以无权代理为由逃避责任的情形

  1、在签订合同时,核实对方人员的身份,保留好证明身份凭证和对方的营业执照文件。为了工作便利,很多企业习惯于远程签署合同,如通过邮寄方式来签署合同,先由一方盖章后邮寄给对方,对方盖章后回寄。

  这种情形下,应当留意地址是否为企业的办公地点。若出现不合常规操作,如收件地点、签约流程不符合交易习惯等,应及时联系被代理人予以核实。

  2、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留送货单、验收单,让对方员工签字确认,确保对方企业已收到货物,同时应当核实送货地点是否与企业是否有关系,以及保留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

  3、对方久拖货款不付、或拖欠货物不发时,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沟通发货或付款事宜,必要时通过发书面文件来敦促对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最后,小编提醒: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必需,企业在兼顾收益的同时应当注意风险管理,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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