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何时委托辩护人

2020/07/23 18:35:44 查看1233次 来源:孙海东律师

  今天我想和朋友聊一聊刑事案件当事人何时委托辩护人的话题。我曾经做过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辞职后现在做了律师,所以我有机会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来分析和思考这个问题。我下面讲的只是我个人的一点体会和感受,在这里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在聊这个话题之前,我想先讲一个故事和纠正一个观念。

  我讲的故事名字叫“扁鹊见蔡桓公”。扁鹊是我国古代的神医,这个大家都知道,他生活在齐国,当时的国君叫蔡桓公。有一天,扁鹊去见蔡桓公,他看了一会蔡桓公,对蔡桓公说:“你有病,得治!”,蔡桓公说:“你才有病呢!你们大夫就喜欢给没有病的人看病来显得你们的高明”。蔡桓公让侍卫把扁鹊给轰走了。过了几天,扁鹊第二次见蔡桓公,扁鹊又说:“你有病!得治”,蔡桓公瞪了扁鹊一眼没搭理他,扁鹊又让侍卫给轰走了。过了些天,扁鹊第三次见蔡桓公,扁鹊说:“你有病,得治”,蔡桓公说:“你滚!”,扁鹊又被轰走了。又过些天,扁鹊又去见了蔡桓公,这次老远的望了蔡桓公一眼,转身就跑了。蔡桓公纳闷了,今天怎么没有等轰就跑了,吩咐侍卫去问问怎么回事。扁鹊告诉侍卫:“第一次见君王的时候,他的病在皮肤上,用点药水洗洗就治好了,第二次见他的时候他的病在肌肉里,用针炙就能治好,第三次见他的时候他的病在肠胃里,喝点汤药就能治好,这次我再看他的时候,他的病已经到了骨髓里,已经归阎王管了,我治不了了”。又过些天,蔡桓公病发不治身亡。

  讲完这个故事,我再纠正一个观念。就是很多人都认为律师的工作就是嘴上的功夫,就是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辩论,所以很多人看到律师收费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总觉得不理解。其实,开庭只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而且只是大家能看到的冰山一角。大家看不到的是律师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阅卷、查资料、分析、构思,还有多年知识、经验的积累。贾岛说过作诗的苦,用“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流泪”来形容,有这句话形容律师的工作也一点不过。律师在法庭上说出来的那些话都是多少年功力的积累和背后大量工作的体现。另外,律师的工作也不仅仅只是开庭打官司,刑事案件中律师不仅在审判阶段可以为被告人辩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向管辖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以为律师只是帮人出庭打官司。

  讲了一个故事,纠正了一个观念,我再来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作用。

  我们之前已经了解过刑事诉讼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就好像是蔡桓公病情逐渐严重的过程,律师就好比是扁鹊,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越早采取应对措施对他越有利,也就是说当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辩护人介入是最好的。从犯罪嫌疑人方面讲,这时候他刚刚被抓,心理上处于一种恐慌、无助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有些人甚至没有办法去独立思考问题,在被讯问时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不加思索,不认真核对笔录就签字,等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发现当初说的话对自己有多不利,但是已经没有办法挽回。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时候是他们侦查案件的黄金阶段,侦查人员也需要利用犯罪嫌疑人这个心理状态来突破口供,发现线索,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不管是从侦查人员攻的角度还是犯罪嫌疑人守的角度,在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这个时间点都是最关键的。所以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第一次讯问后才能委托辩护人,就是把最好的机会留给了侦查人员。而且法律还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代理申诉控告,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谈论案情,律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情,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机关肯定只是把他们认为不会对侦查活动造成影响的信息告诉律师。这就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把律师介入后对侦查工作的影响降到了最低。从法律的上述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后续的处理影响会有多大。这时候请律师就好比是蔡桓公的病在皮肤上一样的道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相对容易些。所以有人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是家属挽救犯罪嫌疑人的黄金期,这是有道理的。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人因为驾驶摩托车抢了一个女士的包被抓,抢包的时候也没有挤靠、拖拽,被抢女士除了受到了惊吓,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这个包加上包里的钱价值800元,警察在他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发现一把长柄螺丝刀。这个人会是一个什么结果呢?我可以告诉大家,他有可能被治安拘留,也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刑罚。为什么?决定他命运的就是那把螺丝刀。河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被抢财物价值2000元,如果以抢夺定性,800元定抢夺立不了刑事案件,只能做治安处理,顶多是行政拘留15天。但是法律又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这把螺丝刀被认定为凶器,那这个人就是涉嫌抢劫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徒刑的刑罚。民警的任务就是维持治安和打击犯罪,他们的工作性质和长期的工作经历决定了他们普遍都有一个心理,就是要把案子办成,所以他们在办案的时候,特别是最初阶段,都是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构成重罪的事实和情节。而侦查人员都是专业的,他们会分析鉴别发现的所有细节去判断和确定侦查方向。当他们发现这把螺丝刀的时候,第一时间会想到把这案子办成一个抢劫案。所以的讯问重点肯定是这把螺丝刀是干什么用的。如果是工作用的就是工具,如果是犯罪用的就是凶器。怎么确定螺丝刀是干什么用的?口供会起很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我就是准备抢包时被害人不松手用螺丝刀扎被害人手用的,或者说是为了抢包后逃跑过程中防止被抓用螺丝刀吓唬人,抵抗用的。那侦查人员高兴了,又破了一个抢劫案。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说我就是个装修工,这是我干活用的工具,一直放后备箱里,那里面不光有螺丝刀,还有扳手、钳子呢。那他可能就定不了罪,只能对他做治安处罚。当然,实际办案中不可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认定,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重要性还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时没有来得及问到螺丝刀的问题,这时候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给他讲解了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为抢劫的法律规定,我相信在侦查人员讯问他这把螺丝刀干什么用的时候,只要是脑子不缺转的都会明白该怎么回答。所以说,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对证据形成过程产生影响,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就是在扒侦查人员成案的基础,就是侦查人员想建楼,律师想方设法让侦查人员的楼建不起来,或者即使建起来了,你想建五层,只能让你建三层。即使你建起来三层,还有后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查阶段,律师还有机会给你扒去一层、两层。所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就是扁鹊所说的治蔡桓公皮肤上的病一样的道理,重要性毋庸多言。

  律师在侦查除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羁押必要性的意见,被逮捕了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另外如果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者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代理申诉控告。律师的这些工作都与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事实已经清楚了就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就好比是蔡桓公的病到了肌肉里,这时候律师的辩护相对侦查阶段难度要大一些,但是与审判阶段比起来相对还要简单容易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侦破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是强项,但是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案件定性等方面检察官和法官是强项。对同一个案子,侦查员和检察官的审查角度是不一样。侦查员考虑的问题的出发点是他犯罪了,检察官和法官考虑的出发点是凭什么说他犯罪了,这种角度的不同就导致了他们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上会有偏差。他们之间认识的偏差就给了律师辩护的空间。现在检察院实行主办责任制,主办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要终身负责,即使退休了,如果案件出现问题一样要追责。给检察官压责任就要给他相应的权力。主办检察官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等问题的认定上是有很大决定权的,特别是现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有权提出量刑建议,而且检察院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对于一名检察官来说,他最终是要坐到公诉席上指控犯罪的,他希望的是自己提出的所有指控都是板上订钉的,在事实和定性方面不给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留有发挥和表现的空间,以免自己在法庭上被动、难堪。所以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要求会很严格。高检院也一直在提“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要求,在这种大环境和背景下,在保证整个案件能够诉得出、判有罪的情况下,主办检察官会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的一些可能会有争议的事实直接否掉,不再起诉。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检察官的工作量非常大。不要说北上广这些大城市,即使一个最普通的基层县的检察官每人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也不会低于四五十件。一起案件的案卷材料至少也有两本,多的可能会有几十本甚至上百本。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设计举证方案、撰写公诉意见等工作是检察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必不可少的。在这么多的案卷材料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就隐藏在一句供述或者证言里,可能就隐藏在银行交易的一条记录里,可能就隐藏在财务记录的一个数字里。但是检察官因为精力所限可能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方面的证据和事实会更多关注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可能不会及时发现。这时候就需要律师来提醒检察官来发现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因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检察官能看到的材料辩护律师基本上都能看到。律师所处的角度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更容易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律师可以把发现的问题提供给检察官,引起检察的重视,进而影响他们在案件证据、事实和情节等方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认定。当然这时候提出的问题应该是不能通过补充侦查来完善的,否则提醒检察官之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把证据完善了,那就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依靠经验来判断了。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的是主办责任制,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审查认定有很大的决定权,如果律师的意见对检察官产生影响,被采纳的机率比在审判阶段被法官采纳的机率要高,也更容易。

  检察官对案件审查完毕后会制作起诉书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案件就进入了审判阶段。这时候就好比是蔡桓公的病在肠胃,案件辩护的难度相对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会更难一些,也就是说要把起诉书认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推翻得费一番力气了。但是这个阶段有一个开庭的程序,在开庭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在庭上对被告人、证人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辨论,这些工作是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可以看见、听到的。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错误的认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才能发挥出来,事实上这是个误解。通过我前面讲的,大家可以发现,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已经很小了。这时候让法官改变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让法官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判被告人无罪了。据统计,全国每年在法院被判无罪的案件占比万分之三左右,这应该比中彩票的机率还要低,如果一个律师一生中办理一件在审判阶段判决无罪的刑事辩护案件,那够他吹一辈子了。可是这对侦查员和检察官来说就是一辈子的耻辱。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是不管是监督、制约还是配合,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以一之力在与国家最强力的专制机器相抗衡。而且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上的关系,私人关系一般都非常好,法官会忍心让检察官和侦查员背负办错案的责任和职业耻辱吗?在这种情况下,当法官发现案件有问题第一选择也是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让检察院补充和完善证据。法官会想方设法地把案件做有罪判决,律师多数时候只能在情节上进行辩护。特别是现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背景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就更小了。以后律师的作用会更多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

  被告人经过法庭审理被认定为有罪并被判处刑罚,判决生效后就进入了执行阶段。进入执行阶段就好比是蔡桓公的病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想靠申诉来改变命运基本上是听天由命了,太少案例是在判决生效后完全依靠申诉获得改判的,我们看到媒体上报道的那些改判的案件不是因为抓获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杀的人活着回来了。

  以上是我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的一点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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