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之法律风险研究

2020/08/03 11:41:59 查看1223次 来源:刘怡律师

作者:刘 怡、危

  一、 P2P网络借贷概述

  (一)P2P网络借贷的来源及定义

  P2P发端于IT技术领域,是一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概念,指信息在互联网中一种“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传输方式,它区别于之前以服务器为中心的间接传输方式。这一方式后来被创造性地应用到小额借贷行业,产生了有别于传统信贷的P2P网络借贷模式,“P2P”于是成为“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的简称。

  “P2P”网络借贷模式具体指有资金的个体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等中介机构向其他有资金需求的个体提供小额直接借贷的金融模式。P2P 网络借贷是一种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顺应金融创新、金融脱媒的发展趋势而出现的新型小额借贷形式,其本质就是在互联网作用下的民间借贷。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问题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15年5月21日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显著增长,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P2P网络平台2358家,全年新增1825家。但在平台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风险也在增加,出现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情况的问题平台的数量大幅上升,2014全年出现问题平台共计287家,比2013年增加了212家,增长282.67%。此外,报告分析称目前我国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定尚未出台,而行业中鱼龙混杂,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信息安全技术水平不高、客户信息保护不严、对交易流程缺乏有效监管,资金错配、期限错配的情况仍存在,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二、 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

  (一)传统模式

  1.无抵押无担保模式——以拍拍贷为例

  此种模式采用竞标方式实现在线借贷,通过搭建平台撮合融资人和投资人实现资金的融通,如拍拍贷。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也是第一批获得“金融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作为中介的角色,本身并不直接介入借出人和借入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借贷双方的手续费和服务费。拍拍贷还自主研发了“魔镜”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其核心是一系列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模型,包括评估借款人的逾期风险。

  2.担保模式——以宜人贷为例

  此模式以债权转让交易为主,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产品,销售给多个理财客户,通过P2P平台,在线下销售债权,如宜人贷。宜人贷是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的个人对个人P2P咨询服务平台,其特点是吸收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并将其提供给资金需求方,资金供需双方的配对和借贷操作主要由宜信进行,放贷人在其网站上不能看到借款人的具体信息。在资金的安全保障方面,宜人贷为出借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本息担保制度。

  3.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以陆金所为例

  此模式中平台以金融机构担保为背景,提供中介服务,借款人申请借款,出借人进行投标,借款的发放和收回由平台代为办理,同时引入担保公司担保,如陆金所。陆金所成立于2011年9月,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陆金所的经营模式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提供个人小额信贷类产品线下一对一交易,由平安集团旗下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方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同时,陆金所实行全线下的信用审核模式,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网点以审核借款人信用和资质。

  (二)新模式

  1.拆“标”模式

  “标”,即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审核后的借款需要。除了利率之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借款时间和借款金额。“拆标”就是把一份借款额拆分成数份对接数个出借人。一方面是拆金额,即大标拆小标,将一笔大额借款拆成多笔小额借款;其次是拆期限,将长期借款拆成短期,当期接上期,滚动融资。以宜信公司为例,其制定了“双向散打”方式来控制风险,该方式也称为“多对多”模式,即把借款和投资都打散再组合,例如个人发放贷款获得了一年期的债权,宜信则将这笔债权的金额及期限同时拆分,再利用资金和期限的错配,不断吸引资金,换言之,是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不断错配金额与期限、不断拆分债权并转让。

  2.平台“自融”模式

  自融是指一些公司或个人通过搭建P2P平台,利用行业带来的优势募集资金,为自己企业融资。这种“自融模式”并非实质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模式。“自融”的资金用途有以下几种:一是为自己实业服务,资金流入自己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展实业;二是借新还旧,高利率借款集资,以集资款还旧贷;三是再投资赚利差,利用获得资金投资更高收益项目,获取利差。2013年的“东方创投案”,东方创投因坏账太多,通过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将投资人的钱用来购买房产,涉案金额达1.2亿元。在历时九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其判决结果是,东方创投法定代表人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运营总监线李泽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作为一种创新的民间投融资方式,目前尚无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实践中一般参照《民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执行。而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监管的正式文件,现在有2011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2013年央行下发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但这仅是政策性的指导文件,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尚无法将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落到实处。

  (一)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

  1.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中,出借方/投资者面临的较大风险是陌生借款人逾期还款甚至是不还款。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对于出借方/投资者而言往往看不见摸不着,出借方/投资者无法直观的衡量借款人的资信,如借款人系是不被正规的金融机构接纳的客户,甚至是被筛选后的“次级客户”,则其逾期还款甚至不还款的风险将大幅上升;其次,由于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有些借款人通过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虚假借款用途等方式,隐瞒自身偿债能力,导致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借款人逾期还款甚至不还款的风险;最后,即使发生逾期不还款情况,大多P2P平台一般只通过催收方式追偿或者将借款人披露给出借方/投资者,由出借方/投资者自行向借款人追讨借款,或将借款人列入“黑名单”,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向出借方/投资者偿付一定金额后受让债权,存在出借方/投资者不能全额获赔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风险。国外实践也表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在我国,有的P2P平台的违约率达 5%以上。

  2.投资者易触碰“高利贷”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国内P2P网络借贷风靡诱因之一就在于投资者能获得较高的利率,而实践中一般又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来解决其可能遭受的高利率风险,但若加上P2P平台的手续费、服务费,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成本存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可能,而该情况是否涉嫌“高利贷”,仍处于法律规制的边缘地带。

  (二) P2P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

  1.涉嫌“非法集资”

  2011年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容易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若平台突破了其中介机构的定位、小额借款的实质,变相形成“资金池”对外投资项目,或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或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或不断的借新还旧,则该类借P2P网络借贷平台而实施的集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而且也将影响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2.涉嫌“洗钱”

  按照我国刑法191条对洗钱罪的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性,加之其对借款的审核和追踪力度尚不够,存在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平台进行洗钱的风险。

  四、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一)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大体程序上都是要求借款人先在平台上注册,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等),然后平台或依靠自己多年形成的独特信用系统,或是引进国外的信用评估系统进行信用评分并划分等级。但国内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作为传统金融授信和放贷重要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虽然建设时间较长,但其自身仍存在诸多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短期内也难以接入其中。因此,P2P网络平台间需加强合作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评级,形成行业的信用评级操作模式。

  (二)加强中间账户监管

  P2P 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往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因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成为风险防范重点。国内的主要P2P平台在资金安全方面的措施由最初盛行的无托管模式,到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而近期各大P2P平台都竞相与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战略合作,以达成银行成为平台的第三方账户托管方,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实现平台与用户资金的隔离,避免用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进一步提升用户账户的安全性和P2P平台运营的透明度。

  (三)充分信息披露

  P2P平台信息披露程度一直是影响平台在各大网站排名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行业内并无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在从业者自律的情况下,P2P平台通常会对自身基本情况和自身运营状况以及平台的参与者数量、交易额、盈利利率等指标进行披露,通过大量的交易额和盈利能力来吸引客户,但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投资者资金安全有关的数据的披露,如坏账率、流动性等也亟需披露。笔者认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信息的披露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不仅活跃了整个金融市场,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使民间的闲散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P2P 网络借贷平台得以迅速发展的同时,因行业监管的滞后、法律法规的缺失等问题,P2P 网络借贷也带来了许多新风险、新挑战,因而更多研究应聚焦到P2P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层面,以引导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运作,助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特此声明:本文仅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任何人不得将其被视为法律意见或作为做出任何决定的依据,作者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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