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9 10:19:47 查看1339次 来源:刘莎律师
实践中,笔者多次遇到当事人咨询离婚赔偿事宜,存在家暴或者损害夫妻共同利益是否是离婚赔偿的情形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不少内容,其中,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情形在现行婚姻法规基础上新增了兜底条款,那么对此条新增的内容应该如何理解并适用呢?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条文解读
离婚赔偿的条件包括:
第一,前提条件: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此处需要注意:必须是双方选择离婚的才能主张赔偿,如果双方并未离婚,是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的;第二,主张主体:无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是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比如说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的,就不能简单适用该条文;第三,导致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①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事实婚姻;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孩子;⑤其他。
第⑤项兜底条款为此次新增,也就是说,如果明确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存在前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但在实践中,导致离婚的情形其实是多样的,并不必然就是法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所以法条的第五项是兜底,即使并非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家暴、遗弃等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仍然可以举证证明因对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其他情形,并以此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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