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法律常识之(九) 免费搭车造成事故驾车人担责吗?

2020/08/19 09:33:21 查看2832次 来源:刘莎律师

  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等之间免费搭乘车辆十分普遍,这种好意施惠本来是利人的好事,但是,生活中总是充满各种意料之外,若发生车祸导致乘车人受损,驾车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在交通事故中,需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换句话说,谁之过谁担责,但若好意施惠人的善意换来的却是承担全责,这样“显示公平”的责任承担方法显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无法达到法律有效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

  《民法典》此次在“侵权责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章节,就机动车免费搭车人遭受损害时驾车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法条解读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当参考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主体;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谁之过谁担责,责任主体必然需要承担责任,但责任也有大小之分;第三,实践中,存在驾驶人并非车辆所有权人的情形,此时,需要根据各自过错划分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同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所有权人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车辆所有权人明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仍然出租或者出借车辆的,就属于存在过错;第四,免费搭车时,如果因为驾驶人(机动车使用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驾车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驾车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文系作者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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