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购房者能否退房?

2020/08/14 10:31:51 查看1024次 来源:广东六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预售房相较于二手房而言,价格相对低廉,且房屋全新,是大多数购房者的不二之选,同时样板房的存在,也消除了购房者对于预售房不能立即交付的顾虑。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可能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的情形,致使最终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严重不一致。对此,购房者能否主张退房?

  案例引入

  熊先生一家五口人蜗居在狭小的两房一厅,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熊先生拟入手一套三室一厅。

  经多方考察比较,最终选定了某新楼盘的三室一厅的户型,并爽快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通过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完全部房款。

  买完房后,熊先生一家日夜憧憬着能入住新房。终于在七个月后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入住通知书。

  正当一家人兴冲冲前往收房时,熊先生惊讶地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虽然面积与合同的约定的一致,但户型并非合同约定的三室一厅,而是两室一厅。

  针对该问题,熊先生立即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开发商回应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该设计变更引发户型变化,对此开发商并无责任。买房的目的落空,熊先生对此表示十分不满,遂起诉开放商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熊先生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引入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熊先生购买的房屋因设计变更造成户型变化,开放商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内书面征求熊先生的退房意愿。然而,开发商并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则熊先生有权退房并主张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辩称设计变更是经设计单位同意,其无须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应被支持。

  律师建议

  购买预售房屋,虽然具备新房且价格便宜的优点,但由于房屋处在在建的阶段,无法即时交付,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风险,导致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呈现的不一致。

  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买房遭遇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无异于晴天霹雳。然而,鉴于不同情形的设计变更处理方式不同,加之消费者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很可能在独自处理前述问题中,不能较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如不幸遭遇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应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分析其中存在的利弊,采取最优的方案,以实现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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