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点整理

2020/08/17 10:55:57 查看1461次 来源:余能军律师

  拟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点整理

  (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

  一、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的字样;其中“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具体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冲突业务和专业化经营

  1. 主营业务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议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股权类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通常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较妥,“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证券类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

  2. 不兼营冲突业务。不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兼营其他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若具有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同时需要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3. 申请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不应当包括“实业投资、投资咨询”。

  4. 目前有收到相关协会反馈要求说明申请机构自成立之日以来所具体开展的业务情况,非简单介绍工商经营范围。

  三、股东

  1. 禁止存在代持情形。以防止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出现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形,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2. 股权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申请机构应当避免其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协会认为股权架构复杂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导致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3. 股权应当具备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协会将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

  4.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5. 股东应当具备有实际出资能力。协会反馈,需要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针对是认缴的部分),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申请机构的股东可准备房产等相关资产的证明文件、工资证明、投资收益对账单及相关凭证,建议同时准备,以综合充分说明股东的实际出资能力、变现能力。

  6. 实缴资金。股东实缴资金应为自有资金。

  7. 境外股东。对含有境外股东或者对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该特别提示。

  8. 法人股东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近期协会反馈详细说明股东的实际开展业务情况,非简单介绍经营范围。并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9. 关联交易和业务往来。核查并说明申请机构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业务往来,是否实现人员、办公场所、业务等的隔离,请说明如何保证申请业务独立性,如何保证贵机构不实质从事问答七相关冲突业务。

  四、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1. 禁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

  2. 建议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

  3. 实收/实缴比例。实收/实缴比例建议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不低于25%,且建议不低于200万(不含200万)。

  4. 资本金支撑运营。公司实缴出资应当能够支持申请机构一段时间的正常运营,建议不少于1年,足以支持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费用开支,如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设备购买等日常运营开支。2018 年 12 月更新的登记须知要求律所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协会关注要点主要还是在于申请机构是否有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金。建议申请机构可准备验资报告、实缴出资证明、近期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同时说明申请机构设立、运营的费用支出情况。

  五、财务清晰要求

  1. 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 负债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建议申请机构准备财务报表、央行征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3. 关联方资金往来。如果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六、营业场所

  1. 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应当存在混同办公、合署办公的情形。

  2.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3. 前台。前台照片应体现申请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建议多角度拍摄。

  七、从业人员

  1. 员工人数要求。2018 年 12 月更新的登记须知明确规定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 5 人。系统填报员工人数应为全职员工数量。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含第三方代缴,需提供相关代缴证明)的正式职员。从业人员如太少,协会会关注并要求说明在现有人员条件下,如何正常展业,或建议机构增加全职人员以满足机构业务开展人员配置需求。

  2. 员工兼职。应当详细说明员工兼职情况,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3. 投资人员任职能力。申请机构应准备申请机构员工名录,说明员工的工作经历和学习经历,任职部门和职务、兼职情况、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其他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需提供有据可查的证明材料。关于业绩证明,经与协会沟通,不接受仅有上家机构提供的业绩证明,需要提供基金合同或者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能够反映该高管担任该产品的经理等文件。单纯的基金合同也不接受。对于证券类的,建议应当有二级市场经验的证明,包括有过炒股等操作经历,能显示近2-3年盈利100-200万。

  4. 五险一金。所有员工(包括高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申请机构需要准备全体员工的社保证明及代缴协议。根据和协会的反馈,不再允许由母公司代缴公积金社保;允许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代缴公积金社保,由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应提供代缴协议书,高管、员工缴纳社保的流水,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打包上传。

  5. 一般员工劳务派遣用工。经沟通,协会目前不允许一般员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协会目前不允许一般员工兼职。因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协会认为这是兼职行为,因此不允许一般员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6. 禁止寻求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

  八、高管

  1. 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禁止情形。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 资格认定的适用范围。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4. 学历及从业经历。学历建议本科以上,建议高管投资类专业出身或具备有投资类工作背景,建议具有三年以上基金、金融、证券、投资等的从业经历,建议能够提供业绩证明。

  5. 兼职情况。除法定代表人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若有兼职情形, 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在非私募机构或者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应出具同意兼职的书面说明; 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 1/2。需要核查高管兼职机构的实际展业情况,核实兼职是否与私募业务相冲突,是否违反问答七相关要求。

  6. 重点关注情形。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7.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的情形。需说明理由及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九、风控

  1. 岗位胜任能力。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有独立地履行的能力,具备有岗位胜任能力,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协会愈来愈关注对于风控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因此建议申请机构在寻找风控人选的时候,需要同时考虑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历,并且风控人选能够提供有据可查关经历或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如果担任证券类基金管理人风控的,建议应当具备有备二级市场相关投资经验,或者私募投资相关经验,且能够提供前述投资案例或者上传投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如提供炒股经历证明资料,须提供个人独立的资金账户,且能显示近2-3年炒股盈利100-200万。

  2.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

  十、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 关联方定义。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2. 关联机构若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情形。应说明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未登记应说明原因。

  3. 关联交易。应当明确说明申请机构与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情况,如有需要说明情况,隔离整顿,如无,请出具无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承诺函。

  4. 关联方业务。详细披露关联方的业务情况,并根据业务情况判断是否是私募机构或者从事与私募业务冲突的业务。

  5. 承诺函。管理人、关联公司均应当出具关于未来不与关联机构发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并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上传。

  6. 与关联方的隔离。需要对申请机构与关联机构在未来展业时,进行业务、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的隔离进行说明。

  十一、商业计划书

  1、商业计划书。计划书应当详述展业计划,如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建议不要套用模板,应当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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