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借名买房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需要支付丈夫143万?

2020/08/23 10:39:31 查看1209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1996年,蔡先生与周女士登记结婚。

  2003年1月、3月,周女士名下登记两套房产,同年5月,分别转让案外人,房屋转让款共计287万。

  2006年5月26日,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法院离婚,周女士辩称名下两套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系蔡先生亲戚蔡女士的房产,因国家限购是借名买房行为,后也未见到转让款。蔡先生当庭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房产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裁判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法院认定周女士名下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周女士补偿蔡先生143.5万。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夫妻离婚涉及借名买房的问题,如果周女士辩称属实,周女士会直接亏损143.5万,因其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实质证据证明名下两套房产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并未采纳周女士辩论意见,判决周女士补偿丈夫143.5万。因此,实践中如果亲戚朋友以自身限购借名买房的,一定要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后期发生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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