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建筑律师|开发商私自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八千多万

2020/08/23 18:46:30 查看1398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某国土资源局将某地块出让给开发商,用地条件约定为建筑容积率小于1.0,后某国土资源局发现开发商建设的实际容积率1.5,且将部分土地性质从居住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双方因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2015年4月,某国土资源局起诉要求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9470万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开发商向某国土资源局补交土地出让金88695314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开发商存在超容积率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开发商应当向某国土资源补交土地出让金,根据开发商不同意某国土资源局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88695314元。

  四、律师支招

  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及容积率等用地条件进行开发,否则可能影响项目开发进度,也会面临被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因客观情况改变土地性质及容积率等条件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变更后再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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