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规定“离婚冷静期”

2020/08/30 22:22:06 查看998次 来源:杨帆律师

  《民法典》颁布以来,最受大家关注的问题莫过于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问题了,但是很多朋友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意义何在?在我们现实当中,如何处理和应对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呢?那么,今天杨律师就和大家一起聊聊离婚冷静期的问题。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鉴于一定比例的离婚都是由于夫妻双方不冷静所造成的,为了降低离婚对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环境的稳定,特别设置冷静期。

  如何理解离婚冷静期呢?

  首先,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与诉讼离婚无关。

  其次,就是说你要协议离婚需要跑两趟婚姻登记机关,第一次提交离婚申请,即使符合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也不会发离婚证,而是会让你先回家冷静30天。

  如果30天的冷静期内,你冷静过后,觉得还是想离婚,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需要再跑一趟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申请离婚,婚姻关系解除;

  如果30天的冷静期内,你冷静过后,不想离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在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总共60天内,即不申请撤回也不再去登记机关再次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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