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法院判决:支持,赔5万!

2021/02/23 10:24:16 查看252次 来源:杨帆律师

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5年,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所有家务,离婚时,王女士得到5万元家务补偿款,这一案件作为《民法典》颁布之后的“家务劳动补偿”第一案,立刻冲上了各大热搜。

今天,杨律师和大家一起看一看 “家务补偿制度”的前世今生。

古人说“早晨起床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见家务事之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往往是一方为了照顾家庭,牺牲事业成为全职主妇或者“煮夫”,另外一方只是“琴棋书画诗酒花”,十指不沾阳春水。

相亲相爱的时候,一切静好,但是在感情产生裂痕,婚姻无法维系的时候,照顾家庭的一方,其付出不但得不到认可,甚至还会被嫌弃,认为他们根本没有出门工作挣钱,对于家庭没有贡献。

真正到了离婚的时候,由于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对于家庭财政情况根本不了解,在财产分割上不占优势,而且他们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也根本得不到补偿,非常不公平。

一、《婚姻法》下,长期休眠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问题也有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一规定又是以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除非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以书面约定各自赚的钱算各自的,夫妻财产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否则,离婚时,全职照顾家庭一方是得不到补偿的。

所以,在《婚姻法》的规定下,我们一般认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被唤醒。

二、《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对于负责家务一方,在离婚时取得补偿没有做任何适用前提的限制,可以认为是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真正唤醒!

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便是司法实践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确认。

随着北京房山“王女士案件”被广泛热议讨论,我们也听到了很多声音,认为5万的赔偿太少的问题。

作为“家务劳动补偿”第一案,该案件是一种尝试和探索,虽然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但是鉴于“家务劳动”的抽象性,其价值确实难以准确衡量。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婚姻家事案件当中,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会得到正视,关于补偿标准和系列问题必然会更加完善。

婚姻家事大小事,有事就找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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