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否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下)

2020/09/02 16:21:05 查看1301次 来源:杨帆律师

  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可以离婚,不管孩子的抚养权给哪一方,双方跟孩子的血缘和爱,不会因为夫妻感情的破裂而终止。

  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往往会在离婚的时候为孩子着想,争夺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同时,会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的房产赠给孩子,自己放弃这部分财产,目的就是给孩子争取多一分的保障,这种奉献值得敬佩,但是是否能如愿还是事与愿违呢?从我们接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一起来分析看看!

  律师分析:

  离婚时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尚未过户,是否可以单方撤销?

  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协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单方撤销。

  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房屋尚未过户登记至受赠人小甲的名下,财产权利尚未移转,部分赠与人是否也可依据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有其特殊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虽然婚姻关系的解除,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达成的前提,但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基础。

  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移转,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单方亦不能任意撤销,除非双方达成新的财产处理协议。此外,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通常是基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从该角度分析,这种类型的财产赠与亦不宜撤销。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