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大额借贷,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应系共同债务

2020/09/02 11:19:37 查看1328次 来源: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一方为投资经营目的而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额借贷,但所获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7年,马某向杨某借款1900万元后转借他人赚取利息,用于家庭生活。2016年,杨某起诉马某及马某妻崔某。2017年9月14日,该案二审判决认定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崔某与马某连带清偿。2018年2月,崔某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本案借款发生在崔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崔某与马某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原则上应由崔某与马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崔某既未提供证明杨某与马某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马某个人债务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属《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故应认定本案债务为马某与崔某夫妻共同债务。②崔某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案二审判决日期在此之前,故二审法院依《婚姻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马某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赚取利息差的生意。本案中,马某虽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某无证据证明其和马某有其他收入足以支撑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杨某已证明案涉借款系马某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某和崔某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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