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合同无效,买方可另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2020/09/02 17:17:21 查看1008次 来源: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不同村的郑某房屋。2011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2013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费、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

  法院认为:①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②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居住终老。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元,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同时,依诚信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产生主要责任。结合牟某目前居住情况、当地房价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酌情考虑郑某赔偿牟某损失55万元。③牟某要求郑某支付附属设施费用200元及利息6200元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系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支付给房屋所有人款项,现征收行为尚未发生,且牟某非房屋所有人,故无权要求郑某支付上述费用;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因牟某未提供相应依据及证据,故不予支持,牟某可待评估后另行起诉。判决郑某赔偿牟某55万元。

  实务要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94号“牟某与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征收补偿的处理》(黄书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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