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华律师团队-为什么你说的实话却不是“事实”?

2020/09/09 18:15:35 查看1281次 来源:肖建华律师

  案情简介:

  甲乙系朋友关系。2014年,甲分三次通过转账向乙出借借款80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年利率为24%,但无借条,无借款协议。2015年乙将房屋抵押给甲,并办理了为期一年的抵押登记。此后,乙陆续向甲偿还了50万元并不定期、不定额地支付了部分利息20万元。2019年,乙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原口头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利息。但甲未向法院提交转款凭证,无任何证据证明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且约定了利息,仅向法院提交部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乙向法院提交了其向甲支付7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并认为这是其向甲偿还的借款,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法院认定和判决:

  法院认定,甲乙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甲于2014年向乙出借借款80万元。但甲所提交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约定了利息。乙应当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逾期起算日期为抵押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乙已向甲支付了70万元,扣除应分段支付的逾期还款的利息6万余元,最后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近16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最终的认定和判决对甲而言是比较不利的。但造成这种不利的原因在于甲本身。当纠纷发生时,甲没有足够的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所说的是“事实”。虽然在庭审过程中,甲一再地重申:“我说的是实话啊!”但在法律面前、在法官面前,需要的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当事人本人陈述的事实。因为法官没有办法去判断当事人说的是不是事实,哪怕是自由心证,也只能是在适当的范围内酌情考虑,一般不会违背法律原则去认定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可以不支持甲的利息请求。但在本案中,法官还是综合了案件情况,可以说是各打五十大板,既没有完全否定利息,也没有完全认定利息,而是找了个理由认定了部分利息,以期达到相对公允。

  律师支招:

  一、不论是朋友借款还是别的民事合同关系,建议尽量落实在书

  面文字上,形成书面文件。你可以顾及情面,你也可以豪爽,那就要承担证据不足的相应风险和损失。

  二、在发生纠纷时,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补充收集清晰、完整、

  准确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注意要锁定对方的身份,表达要清楚,内容要完整,不能是含糊不清、摸棱两可的话语。甚至可以对通话以及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一句话,不要轻易相信别人说的,否则,你说的虽然是事实,但却不是法律上可以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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